老师批评学生导致死亡事件

学生受到批评导致自杀。这责任都是老师的吗?

讨论前,我们先回顾几个案例。

1.回顾几个典型案例

  • (1)韩国初三学生金某跳楼身亡事件

韩国浦项市永新中学2019年3月25日发生了一件学生跳楼事件。16岁的初三男生金某在思想品德课上偷偷看从同学手中借来的日本作家吉冈刚的轻小说《贤者之孙》,被老师发现,老师翻看小说时看到书中的插图有穿比基尼的少女形象,认定小说内容不正 经,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批评金某,并惩罚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20分钟俯卧撑。课后,金某觉得自己受到了羞辱,在同学们都去上体育课时,自己一个人在思想品德课本上写下了这样一段话:

您甚至都不知道轻小说是什么。它是一种亚文化,但您根本不问青红皂白。您怎么就认定它不正 经呢?我觉得我在这一点上并没有错……

但是您侵犯了我的隐私,让我感觉受到了奇耻大辱。请不要骂那位借书给我的同学了……”

然后从教学楼五楼一跃而下,结束了生命。

警察的调查认定“自杀”,但金某父母看了儿子的遗书,得知儿子去世前曾被老师当众批评并被体罚做俯卧撑, 认定这是儿子不堪屈辱、悲愤自杀的根本原因,并于2019年8月将这名思想品德课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老师为儿子的死负责。父母认为老师对学生进行了“心灵上的虐待”导致学生自杀,被告老师则认为自己批评教育学生没有错,对批评惩罚学生不后悔,拒绝和解认错。2020年4月,在金某去世一年后,韩国大邱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裁定老师“ 虐待儿童”罪名成立,判处老师入狱10个月,吊销教师资格证5年,并接受40小时的防止虐待儿童心理治疗。现在,这名思想品德课老师正在大邱的监狱服刑中。

老师批评学生导致死亡事件图1

  • (2)东安某中学陆某被批评教育后跳楼受伤,法院驳回监护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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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件中,启东法院审理认为,综合陆某某的举证情况,其并无证据证明陆某某的自伤与东安中学正常的教育管理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过错侵权的构成条件,据此,启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3)初中学生晚读被批评跳楼身亡,法院驳回家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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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判决老师和学校正常履行批评教育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因为学生已身亡,学校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属于人道上的抚恤。

  • (4)学生作弊被批评跳楼,教育局:老师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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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官方主管部门的态度发生了很积极的变化,一改过去的一出事不问青红皂白就由老师、学校担责的息事宁人的做法,理直气壮地维护学校和老师的权益和尊严

  • (5)郑州六十二中谷某坠楼死亡事件,尚无后续报道

看一下这个网络报道:

2019年3月6日中午,郑州市第六十二中学九年级二班学生谷某在教室为平板电脑充电被发现。经班主任调查,平板电脑为另一名学生携带,包括谷某在内三名学生在自习课及午饭后利用平板电脑玩与学习无关的内容,时间已持续三周。其余两名学生均已承认三人玩电脑,班主任当场对其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谷某始终未承认。

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班主任向谷某家长求助,希望家长做好教育引导工作。3月8日早晨8:20左右,谷某母亲到校把孩子带回家进行教育沟通,其余两名学生也分别在当天被家长带回家教育。3月9日0:28,班主任接到谷某家长电话,反映该生在家坠楼身亡。班主任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进行了汇报。学校也积极与家长联系,协助家长做好善后工作。

3月9日凌晨,家长将学生尸体放置于学校门口。早上6时许,在警方的主导下,谷某尸体送往郑州市殡仪馆。随后,家长向学校提出巨额经济赔偿。

老师批评学生导致死亡事件图6

郑州六十二中谷某自杀事件,至今未见有后续处理结果通报。

按国内诸多学生自杀事件的裁决惯例,郑州六十二中对谷某的经济补偿肯定是少不了的,至少是出于人道上的抚恤。至于家长是否会对当事班主任起诉,从家长向学校提出巨额经济赔偿的要求来看,只要学校的经济赔偿与家长的心理要求相匹配,班主任被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小。我们也不妨斗胆分析一下,在后续调查中,如果查实谷某班主任对谷某的批评教育属于学校、老师履行正常的教育义务行为,并不存在过错,而且谷某已被其母带回家中,在家中发生了什么事情,其母在对谷某的管教中是否存在过激言行,无法得知,谷某班主任的批评教育并不是直接导致谷某坠楼身亡的直接原因,所以我认为,按现在已有一些判决案例,以及最近舆论风向的变化,郑州六十二中谷某跳楼身亡事件,谷某班主任及学校不会被判担责,最多会被判给予人道上的经济补偿

2.学生受批评自杀,责任不全在老师,老师不应成为背锅侠

伊人老师列举上述的案例,旨在说明,学生受批评自杀,责任并不全在老师身上应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厘清责任,该承担的责任绝不逃脱,不该承担的责任,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应本着维护正义的原则,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杜绝息事宁人、甚至花钱买平安的做法,维护学校和教师的人格尊严,维护学校一片净土,以维护学校的良好教育生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在2019年8月20日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干扰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这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目前教育存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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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几个案例,在韩国金某跳楼身亡事件中,思想品德老师处理方式有些简单粗暴,在没有真正了解轻小说的内容和主题思想等的情况下,认定金某看的《贤者之孙》内容不正经,并采用了当全班同学面批评金某、在全班同学面前罚其做20分钟俯卧撑的方式处罚金某,从金某的“遗书”来看,金某跳楼的根本原因不是受罚,而是看的书被认定为不正经并且是在全班同学面前被认定,这是对他心灵上的极大伤害,金某认为是隐私受到了触犯,是“奇耻大辱”,从此会受同学的“嘲笑和羞辱”。心智尚不成熟的金某因此而一跳解脱,他的思想品德老师的批评教育方式直接导致了他的惨剧,老师因此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伊人老师认为是恰当的。类似这样的事件,伊人老师都倾向于老师应该担责。

这个案例也在提醒老师们,在批评教育学生之前,要先弄清真相,方法不能简单粗暴。维护学生的自尊很重要。同时,对学生的性格要有所了解,不是所有的学生,都承受得起当众的批评和惩罚的。

但后面的几个案件,伊人老师认为老师不应该承担责任。首先是学生犯错在先,老师对他们尽批评教育的责任,是在尽一名教师的最基本职责;其次老师的批评教育采用的正常的方式和手段,作检讨、请家长配合教育,都是合理的教育手段,不存在对学生的人身攻击、体罚、人格污辱等行为;第三,学生出事后,学校及时、积极跟进处理,没有推脱、延误,其中有三例学生有监护人在场,监护人也应起到积极的监护作用,而非把所有责任往老师和学校身上推;第四,学校应是一片净土,老师应有的人格和尊严应得到维护,不能任“学闹”“校闹”把学校闹得乌烟瘴气,把老师闹得站不直腰,要让老师自信、安宁地教书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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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认为,只要学生在学校内发生跳楼事件,不管什么原因,家长把学生交到学校,老师和学校都应该承担所有责任。这已经成为了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大凡学生出任何事,小到学生被蚊子咬一口,大至学生跳楼自杀(不管在校内校外),学校最终只能是“花钱消灾”求自保。正是因为这种不分责任、不问是非的解决方式助长了“我闹我有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不良社会风气,形形色色的校闹花样不断翻新,更有甚者,把学校当成唐僧肉,不管什么事,不问责任主体是谁,谁都想找各种理由咬一口。一些键盘侠更是推波助澜,更助长了校闹的嚣张气焰,不但把老师和学校逼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也裹挟绑架了司法部门,真是一种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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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还记得闹得沸沸扬扬的五莲二中杨守梅事件。山东日照市五莲县二中被公认的优秀教师杨守梅仅仅因为用课本抽了几下逃课犯错的学生,被校外的各种力量裹挟的五莲二中、县教育部门,对她进行了三连杀严苛处罚:先是停职、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继而扣绩效、解除聘用,最后将她拉入当地征信黑名单。大有赶尽杀绝之势。如果不是舆情发酵,白岩松在央视《新闻周刊》力挺杨老师,杨老师这辈子恐怕别想翻身了。

仅仅因为用课本抽几下逃课学生,就遭此“绝杀”,如果不是后来各方面力量的“集体纠偏”,在教育界中引起的恐怕不单单地大地震,而且还会余震绵绵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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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完善法规,依法治理,把戒尺交还给老师,而不是有任何校园事故都先入为主认定老师应负责任

“天地君亲师”的传统社会伦理道德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尊师重教的思想千百年来深入人心。但曾几何时起,老师手中没有了惩戒权,没有惩戒权的教育就相当于没有刹车的汽车,结果如何,可想而知。学校是学生去集的地方,人的工作最难做,难免会有各种可能的意外或事故发生,如果有任何校园事故都先入为主认定老师应负责任,或不管大小对错首先追责老师,势必导致老师不敢管理学生,放任学生。各种校闹令老师胆战心惊,让老师为之心寒,久而久之,老师求自保,学校求平安,“教师不能管学生,不敢管学生,不愿意管学生”就会成为一种共识。长此以往,校将不校,国将不国。

教育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相信不用多说。是时候还校园一片安宁和尊严了。所幸的是,2019年8月20日五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对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做出了全面的规范。这对于中国的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在我看来,这是现代中国教育的里程碑事件,意义重大。

完善法规,依法治理,厘清责任,不息事宁人,不枉用法度,把戒尺交还给学校和老师,校园才能真正成为“立德树人”的地方。当老师品行有修为,脑中有智慧,胸中有理想,眼中有光芒,手中有戒尺,才能真正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对未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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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命教育、挫折教育、理想教育迫在眉睫

校园的自杀事件频现各大媒体,我们在慨叹学生为何如此“自轻自贱”的同时,应反思我们的教育是不是短缺了一些必要的环节,比如生命教育、挫折教育、理想教育。生命教育、挫折教育的责任主体,主要是父母,而不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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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强调“德”的重要,但社会上对“成功”的价值判断往往以分数、学历、收入论英雄,这种评价体系、评价机制不改变,轻德重智的社会风气就难以改变。唯分数论、唯学历论、唯收入论使得很多人轻视、漠视对孩子的生命教育、挫折教育和理想教育,在这种环境中成长的孩子,目光狭隘,欠缺基本的生活技巧和人际交往的能力,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和珍重,经不起任何一点挫败甚至只是一点小委屈,抗压力极弱,有极大的人格缺陷,遇到一点委屈一点挫折就放弃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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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生命教育、挫折教育、理想教育是德育中的重要内容。德之重要性,不必再过多论述。朱元璋有家训“百学德先行,育教先育德”,宋代政治家司马光也曾说“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古人尚且懂得这个道理,我们更应该深刻认识到生命教育、挫折教育和理想教育在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社会、学校、家长应三方配合,做好这些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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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学生珍惜生命,经风经浪筋骨强健,视天下为己任,相信因为被批评、要求剪短发、跟父母拌个嘴就自杀的事件会很少很少,那时,我们也不用再绞尽脑汁地辩论:学生自杀,责任是老师的吗?如果不是,究竟谁应负责任?

扯得有些远了,但,总觉得有些话不吐不快。总之一句话,学生被批评自杀,老师该不该负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事实,依法判处,该担的责任不逃脱,不该担的责任,老师不当背锅侠!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谓老师承担责任,可以分为刑事和民事两块。

一、刑事部分

1、如果老师的批评是正常的履行职责的行为,没有出现辱骂、侮辱的,学生的自杀行为,老师是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

2、如果老师的错误行为或者轻微不法行为如一般辱骂引起学生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不能因为引起学生自杀,就将其错误行为或者轻微不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3、严重不法行为引起学生自杀身亡,应当将不法行为与一起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犯罪程度时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如侮辱诽谤他人行为本身的情节并不严重,但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为情节严重,将该行为以侮辱、诽谤罪论处。

二、民事部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理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1、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在学校教育过程中,老师对不遵守教学秩序和教学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职责所在不具有违法性。

2、关于老师批评行为与学生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每个人对待批评的承受力不同,会表现出不同的反应,这种反应通常与老师的批评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除非老师的批评行为采取了体罚、侮辱等严重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3、关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老师批评教育学生,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生自杀不在可预见范围之内。所以,老师主观上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学生因受批评而自杀,老师在法律层面是不需负责任的。至于学校为了安慰自杀学生的家长,给予适当慰问,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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