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的依据是什么

简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完善保障城乡居民交通基础建设、用地规划和城乡消防逃生进出安全,结合公民的自身历史现状、生产生活生存、商业居住生活等长期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应合理的设置建设生活用地,指导公民利用《城乡总体规划》交通区位优势和生产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辖区居委会,申请填写《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或(原址建房同意书)》后,经过消防、规划部门受理审结,对社会基础建设、自然生态和他人生产生活均无明显影响,无不良严重违法记录,签字同意,可在规划区内或按照《城乡总体规划》有序选址建设。超过三层以上的要有政策性手续,依法核发的准建手续、法律凭证。是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拟建项目,在报送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拟建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核发机关

依据范围

内容要求

申办程序

简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与城市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重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与城市规划工作相结合,是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条件。同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与城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完善保障城乡居民交通基础建设、用地规划和城乡消防逃生进出安全,结合公民的自身历史现状、生产生活生存、商业居住生活等长期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应合理的设置建设生活用地,指导公民利用《城乡总体规划》交通区位优势和生产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辖区居委会,申请填写《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或(原址建房同意书)》后,经过消防、规划部门受理审结,对社会基础建设、自然生态和他人生产生活均无明显影响,无不良严重违法记录,签字同意,可在规划区内或按照《城乡总体规划》有序选址建设。超过三层以上的要有政策性手续,依法核发的准建手续、法律凭证。是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拟建项目,在报送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拟建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拟建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拟建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拟建项目选址意见书,按拟建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拟建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拟建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文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核发单位

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核发机关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依据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情况

主要是拟建项目名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面积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处理方式和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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