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种类及其对应的适用范围

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利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支票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3 种支票及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的种类

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上述三种支票都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

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六项:

  • 表明“支票”的字样;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确定的金额;
  • 付款人名称;
  • 出票日期;
  • 出票人签章。

其中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有:

  • 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 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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