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自治区消保委:投诉举报!

看3D电影

要消费者自行准备或购买3D眼镜

影院这种行为涉嫌违法

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

投诉举报

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自治区消保委:投诉举报!

近日,乌鲁木齐市民李女士在跟家人一起观影时,遇到了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要求消费者自备或者现场购买的情况,为了不影响家人看电影,李女士选择了现场购买。但李女士始终觉得商家的这种行为不合理,于是进行了咨询,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带着李女士的问题,记者联系了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自治区消保委回复:明确要求各影院在为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的基础上,如销售、租赁3D眼镜需明码标价、收费合理,消费者可自主选择,严禁强制消费;限期取消或修改不平等格式条款,禁止“霸王行为”,包括取消或修改影院线上线下不公平、不合理的相关条款,做到合法合规、显示公平、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日前,自治区消保委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乌鲁木齐市消费者保护协会及自治区消保委律师团,组织12家存在各种违规行为的影院开展了问题约谈会,对影院经营者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消保委律师团律师也对影院经营者提出的质疑进行了专业解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影院经营者违法行为提出行政监管要求。

自治区消保委秘书长池明介绍,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询问、线上查询等方式调查了乌鲁木齐周边35家影院。调查结果显示,35家影院中仅有7家影院为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观影。不提供免费3D眼镜,需要自备、购买、付费租赁的有28家。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

池明说,影院现在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规定。影院无偿提供观影所需的3D眼镜,是其履行主要义务的附随法律义务。所有在电影票之外,为了观影而需要额外付费的要求,都是违反“约定”内容的,要求观影消费者另外付费使用3D眼镜的行为,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强制交易行为。在不为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的前提下,销售、租赁3D眼镜属于强制消费行为。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温馨提示

自治区消保委:如消费者遭遇观看3D电影,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销售和租赁免费外的3D眼镜未明码标价等,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END

转自:掌上乌鲁木齐

原创文章,作者:芒小种,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fhgg.net/shenghuobaike/68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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