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兼任总经理遭开除,证券经纪人与招商证券对簿公堂,法院怎么判?|局外人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福田区法院)披露了一则委托合同纠纷案,将员工任职期间在外兼职与券商产生的纠纷曝光。

福田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本案原告陈烈满曾在招商证券深圳科技园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简称:南一道营业部)任职,后因被解除《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将招商证券诉至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烈满自2012年2月27日开始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并曾签署《承诺书》,承诺“本人现在未同时并且今后也不会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其他机构任职,或接受除招商证券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委托从事证券营销互动或其他与招商证券要求的工作内容相同、相近的活动。若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事实,本人将及时向招商证券报告,接受招商证券的处理措施。”

2013年9月10日,深圳市言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言成科技)注册成立。根据政府部门公示显示,言成科技的经营范围为实验室用品、实验仪器、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等,陈烈满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持股50%股东。

其后,陈烈满注册公司与任职机构招商证券深圳科技园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一直相安无事。其最后一次签署《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的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委托代理期限三年。同日签署的《承诺书》载明:“未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未直接或间接地接受除公司以外其他第三人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其他相同或相近的活动。”

2020年4月15日,招商证券以陈烈满“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另在深圳市言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为由,与其解除了委托合同。

招商证券南一道营业部认为陈烈满违反《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中6.4.1第(2)条和第14)条的规定及《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中第九项第(十五)条,《承诺书》的第(1)、(17)条所承诺不兼职的约定及本人承诺”。

但陈烈满认为其未实际在言成科技任职,没有参与过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从该公司获取任何利益,其只是帮亲戚在该公司挂名,因此将招商证券告上法庭。

陈烈满认为, 招商证券的解约对其造成损失不小:此前一年他获得的报酬合计为219,140.54元。而在2020年4月10日,他完成销售金额为100万元的博远双债增利混合C的业绩,承诺奖励9200元也没有拿到。

本案中,陈烈满与招商证券一道营业部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招商证券依据《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第九项第十五条“原告不得同时在其它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直接或间接地接受除被告以外其他第三人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其他与本合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及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与原告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福田区法院查明指出,《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职业规范(试行)》仅限制证券经纪人不得同时在两家证券公司任职或接受两家证券机构委托,而非扩大到其他行业。且根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第九项第十五条的字面意思,亦系指原告不得在与被告同行业的其他机构任职或接受其他同行业机构的委托而进行客户招揽活动。因此招商证券仅以在其他非证券行业任职为由即径行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实际上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加重了义务而减轻自己责任,该行为已构成违约。

但是福田区法院同时指出,陈烈满早在2013年9月即成为言成科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此后多年,他接受招商证券委托并多次续签委托代理合同。无论是否存在理解上的歧义,其均应如实向招商证券报告在其他单位任职的情况,接受招商证券的处理措施。所以,陈烈满也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判决招商证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另经招商证券当庭认可,法院判决返还基金销售未结清奖励5500元。但陈烈满提出的收入损失,因无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驳回其提出的续签委托代理合同、登记从业资格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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