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消费对扩大内需的基础性作用

内需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近年来,在科技赋能和消费需求升级的共同驱动下,依托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深化应用,以网络购物、“互联网+服务”、平台型和共享型、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为主要形式的新型消费蓬勃发展,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新型消费逆势增长,对满足居民生活需要、释放消费潜力和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扩大内需的新空间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蕴认为,但由于相关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体系不完善以及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不成熟等因素,新型消费促进内需扩大面临着监管规范滞后、交易秩序失序、数据保护机制不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的制约。下一步,应积极营造促进新型消费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持续提升相关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增强新型消费的稳就业支撑能力,协同推进新型消费与新基建、数字化改造投资,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核心观点

如何充分发挥新型消费扩大内需的积极作用?

 

1.积极营造促进新型消费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相关改革和举措,进一步清理阻碍公平竞争的制度壁垒或障碍,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有序破除医疗、养老、托育等重点服务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引导优化促进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的监管政策,在消费的便利性和可及性上真正实现线上线下“无缝衔接”,解决制约消费需求的有形和无形的“最后一百米”问题。调整优化商业、文化、旅游、体育、交通等消费跨界融合发展的监管政策体系,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对新出现、一时看不准的新业态新模式,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新业态新模式应严格监管;对触及法律法规红线的,坚决依法取缔。

 

2.鼓励创新,持续提升新型消费的供给质量。要积极鼓励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加快完善云计算、线上支付、人工智能等配套应用,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培育壮大“智慧+”消费。加快健全新型消费的产品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和引导头部企业或行业协会在政府指导下积极制定或修订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制定在线服务的细化标准,包括在服务信息展示方式、交易方式、服务评价标准等方面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消费体验。此外,平台企业要加强对相关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前置性审核,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同时健全风险提示、不规范行为警示等机制。

 

3.完善保障机制,增强新型消费的稳就业支撑能力。加快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纳入法律保护框架,进一步细化确立劳动关系的认定细则和标准,确保平台企业规范用工。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多样化劳动标准体系,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比例、年限等,取消参保的户籍限制,鼓励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保。探索构建政府、平台企业、从业人员三方共同参与的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基金,降低个人缴费负担。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就业形态技能培训,加强培训资源与就业人员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探索形成从业人员个人技能提升与企业、行业健康发展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4.协同推进新型消费和新基建投资、传统设施数字化改造投资。新基建要有效衔接终端消费需求,优先布局投资消费带动强、乘数效应大的设施。新型消费应为新基建投资明晰目标、提供需求空间,引领新网络、新设施、新平台、新终端建设,加快形成消费投资互促共进、持续增长的内需新动力。引导地方通过专项债使用范围扩大的政策,将具有公益性且有一定收益的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等作为专项债支持建设的重点。积极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入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新基建投资。引导和支持传统设施的数字化改造投资,引导各地加大数字化改造投资基金对消费相关行业和设施的改造投资支持力度,探索有效发挥平台企业在赋能中小商户数字化转型升级中积极作用的模式,统筹利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

 

5.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构建消费者保护共治体系。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治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共建、共享,通过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等,强化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觉性。进一步推广和健全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完善消费者和社会监督评价机制,推动平台企业完善消费者评价体系,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协同改善网络消费环境。

更多观点:

王蕴 | 有效发挥新型消费拓展内需新空间的积极作用

 

01

我国新型消费蓬勃发展的形态与主要特征

新型消费的表现形态。关于新型消费的概念内涵目前尚未形成完全清晰、一致的认识。在学术研究层面,不同研究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和关注重点给出了不同的认识,如认为新型消费是消费主体在互联网框架下开展各种消费活动、作出消费行为选择的统称,具体包括消费需求、信息搜寻、决策、购买、使用与评价等在政策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明确,新型消费是以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消费。在公众认知层面,新型消费的“新”主要集中在品质品牌导向、智能智慧趋势、线上线下融合等方面,具有品质消费先行、注重个性体验、突破场景限制等特点。

 

总体而言,新型消费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仍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从对概念和内涵描述的角度看,新型消费是指不断适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和方向,利用各类新技术实现供需、产销高效匹配,形成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和新服务,从而有效满足消费者对更好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促进消费高质量发展的各类消费的总称。新型消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在以大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以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作为新生产力的发展条件下,新型消费具有明显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业态和模式。

 

一是网络购物等线上商品零售业态。我国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2021年网上零售额达13.1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4.5%。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模式,截至2021年末,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人,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8.42亿,占网民整体的81.6%。80后、90后网民群体中,网购使用频率达到93%,老年群体的网络消费比例也在快速上升,52.1%的老年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直播带货、短视频销售、社交零售、兴趣电商等新模式也在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中网络视频、短视频用户使用率分别达到94.5%和90.5%。农村电商蓬勃发展,2018~2022年,农村网络零售额超过2万亿元;2021年1月至10月,超过4.2亿个农产品订单经由快手短视频平台从农村发往全国各地。

 

二是“互联网+服务”等线上服务新业态。在线健康医疗服务、在线文娱、在线健身、在线旅游等正在成为消费恢复性增长的新动力和新空间。全国已有1700余家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县(区、市)覆盖率达90%以上。云旅游、云赏剧、云看展等成为休闲娱乐消费新时尚。数据显示,2021年微博旅游累计开播人数较2020年增长110%。借助多种视听技术打造的云演出、云影院等满足了消费者观看内容的互动感、沉浸式体验需求。智能健身、云赛事、虚拟运动等新兴运动促进全民健身智慧化发展。

 

三是无接触式消费等新模式。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消费安全性和便利性需求催生了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智慧商圈等无接触式商业模式和业态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以加大5G网络商业应用覆盖等为基础,积极鼓励智慧商业模式发展,如北京坊商圈打造全球首个“5G+虚拟现实”智慧商圈,实现商圈内三维实景步行导航;推动传统超市智慧化转型,实现线上订货、线下无接触配送,推广智慧餐厅,实现智能推荐、自助点餐取餐等。

 

四是平台型和共享型消费新业态。外卖配送、网约车、即时速递、共享住宿等新业态持续快速发展,助力释放消费潜力和提升生活品质。外卖配送提供了除在家做饭和饭店堂食外的第三种餐饮消费选择,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已经达到5.44亿人,2021年在线外卖收入占全国餐饮收入的比重约21.4%。网约车为出行消费提供新方式,用户规模已经达到4.53亿人。共享住宿用户在网民中的普及率达到约8%,人均支出占住宿消费的比重约5.9%。小时购、闪送、急速达等“即时零售”为消费者提供了及时、便利的消费体验,如美团闪购已在全国2800个市区县实现了“线上下单、最快30分钟送达”。

 

新型消费发展的主要特征。新型消费契合了居民消费向发展型、享受型和品质型消费快速升级的趋势,牵引了新基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突破发展的方向,与传统消费相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成长性和适配性,为中长期增长创造了新空间,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深度融合性。线上与线下、业态与场景融合发展是新型消费的典型特征之一。消费者在线上下单和预订,线下体验和线下配送越来越普遍,线上线下融合消费日益成为主导消费模式。“文旅+购物”“文旅+康养”“娱乐+购物”等消费业态的跨界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越来越丰富的选择,集合多种功能的消费新场景更好地满足了个性化、多样化、特色化的消费需求,也有助于促进消费者与消费者互动、生产者与消费者互动,推动消费提质扩容。

 

二是配置高效性。新型消费通过促进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的更好匹配,实现消费资源的更高效配置。例如,生产者基于大数据可以及时响应消费需求的新变化,营销、物流、支付等环节的数字化有利于推动供应链创新,使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再如,医疗资源可以借助互联网实现跨时空优化配置,远程诊疗使患者在乡镇医院也能享受省级专家会诊;在线开具电子处方,药品直接快递到家;开通电子社保卡,动动手指就能挂号缴费,提升了医疗服务消费的优质、可及和便利化程度。

 

三是发展持续性。依托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等,新型消费扩大了传统商品和服务消费可触达的范围,有助于提升商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降低商品和服务的供给成本,既增加了供给的丰富性、多样性,又促进了消费的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例如,共享型消费借助“互联网+”,使随时随地、批量复制服务成为可能,扩大了消费规模,也提升了服务业生产效率;二手商品消费提高了消费品的使用效率,有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四是循环畅通性。新型消费在促进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畅通循环方面具有更突出的优势。网络购物、智慧零售等使需求数据可追踪、可预测,推动柔性供应链发展,生产品类、规模和市场需求空间之间的匹配度更高。快递配送、即时零售等有助于推动流通环节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促进打通堵点、联接断点,提升流通效率。例如,网购的快速发展推动农村流通体系完善,“快递进村”比例已超过80%,2022年有望基本实现建制村“村村通快递”;跨境电商的发展也有效推动了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王蕴 | 有效发挥新型消费拓展内需新空间的积极作用

 

02

新型消费发挥了增长“加速器”作用

新型消费成为消费需求扩大的主要带动力量。我国连续9年保持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地位。2021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44.1万亿元,比2012年增长1.1倍,其中,全国网上零售额比2012年增长9倍,大幅领先于总体消费增幅。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线上消费有效带动了消费市场恢复性增长。

 

2022年上半年,受疫情多发频发等因素影响,消费增长受到较大冲击,网上零售持续保持较稳定的增长态势,对消费的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笔者估算,2022年1~6月,网上零售对市场销售增长贡献率超过50%。因疫情防控需要,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先后采取暂停堂食的措施,外卖成为稳定餐饮消费的重要支撑,让大量商户可以“闭店不歇业”。在线医疗健康、在线文娱、在线旅游、在线健身等成为新的增长热点,显著提升了消费的便利性,更好满足了消费者的美好生活需要。在线服务带动服务性消费较快增长,其占居民消费比重2021年达到44.2%。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向更多服务业场景延伸,为消费者带来新体验,消费升级态势稳健持续。

 

新型消费成为带动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新型消费发展带来了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网上零售、快递、外卖、网约车、网络直播、知识分享等业态提供了多种灵活的就业模式。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有约2亿灵活就业人员,占就业总人口数的1/4。新就业形态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缓解了部分困难群体的就业压力,对提高劳动参与率、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的作用日益凸显。

 

新就业形态带来了更加多样的就业形式,既包括依托网络平台的在线知识传播、软件设计、创意策划等知识密集型劳动就业岗位,也包括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云客服等熟练性劳动就业岗位,为社会重点群体的就业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多机会。2019~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共发布了74个新职业,其中相当部分与新型消费领域有关。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的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新就业形态的包容性与稳定性不断增强。近六成从业者已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稳定性较强,并且就业群体的年龄范围更广,16~29岁、30~44岁、45~59岁和60岁及以上的从业者分别占32.3%、49.6%、17.8%和0.3%,具有较明显的包容性。新就业形态能够比较灵活地根据市场供需变化,及时调节劳动力供求,促进劳动力跨业流动,减少摩擦性失业。疫情期间,外卖骑手等岗位吸纳了大量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为他们提供了过渡性就业的机会。

 

新型消费成为带动有效投资扩大的重要力量。新型消费的快速发展对相关投资增长发挥了牵引带动作用,新型基础设施、商贸流通设施网络、智能化升级改造投资等相关投资快速增长,成为有效投资扩大的主要拉动力量。以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为典型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已经成为基础设施投资的新增长点。截至2022年5月底,我国5G基站总数超过160万个,占全球总量超过60%,5G移动电话用户达4.1亿户。2022年二季度新增“5G+工业互联网”项目700个,累计已超过3100个,具有一定行业和区域影响力的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超过150家,工业互联网已经全面融入45个国民经济大类。

 

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客观上对商贸流通网络提出了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和网络更加完善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商贸流通衔接产销、贯通城乡、联通内外的水平和质量成为投资建设的重要驱动因素。近年来,针对商贸流通建设的薄弱环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聚焦补齐短板。截至2021年底,国家发改委已牵头布局建设了70个国家物流枢纽,枢纽网络覆盖全国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预算内投资中每年单列专项用于支持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2022年已下拨资金14亿元。有关部门通过创新投融资模式、完善投融资机制等,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商贸物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商务部等部门大力支持智慧商圈等商贸流通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促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商圈广泛应用,不断丰富智能化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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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制约新型消费促进内需扩大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相关监管规范仍然滞后于新型消费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不同业态、不同模式的深度融合发展是新型消费的一个突出特征,也是驱动消费创新发展的重要依托。通常的分业、分领域监管在面对混业、不同领域融合发展的情况时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用问题。近年来,在行业监管层面,有关部门也在积极进行监管方式的创新,但相比于行业创新发展而言还略显滞后。例如,对实体医院而言,线上问诊更多适用于复诊而非首诊,线上开药仍然存在着不能进行医保报销的问题,因此降低了患者线上就诊的意愿;多业态融合发展中还面临着需要分领域获得审批或备案等情况,增加了供给创新的成本。

 

二是因交易秩序失序导致产品和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新型消费面临着如何有效维护良好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挑战。进入门槛低、平台对质量把控不严等导致线上产品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例如,有的产品价格虽然较低但质量水平更低;直播带货中屡屡出现“三无”产品;在线服务隐含自动扣费条款;等等。共享经济、直播短视频、在线旅游、外卖订单、社交电商、拼团等,已经成为消费投诉集中地和消费风险高发区。货不对板、虚假宣传、售后服务难保障、价格欺诈、运用算法对不同消费习惯群体实施价格歧视等成为投诉的热点,这些不良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打击了消费信心,制约了新型消费的健康发展。

 

三是数据保护机制不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不当采集和利用带来安全风险。网络时代信息收集更加便利和快捷,同时也出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新型消费领域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不当采集和利用的重灾区。例如,一些平台或在线服务APP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一些不法分子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整合成数据资料直接出售;一些经营者采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在线服务消费体验中留下来的个人信息后进行出售,使个人信息面临安全风险。上述行为既会对个人利益造成损害,也会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四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充分,制约新型消费吸纳就业作用发挥。虽然国家出台规定明确了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类型和平台企业责任,但仍然存在政策落实难度大、认定细则不明确等问题,实际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存在一定困难。另外,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地、缴费基数、比例和方式等方面的政策还不完善,个人缴费负担较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复杂,导致缴费意愿不高,参而不缴或断缴现象比较普遍。近期,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共同发布的《新业态青年发展状况与价值诉求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的18~45岁新业态从业人员中,超过四分之一没有任何社会保障或商业保障。这将导致新型消费领域难以稳定可持续地吸纳就业,反过来也会削弱业态模式创新的持续性,不利于促进内需扩大。

王蕴 | 有效发挥新型消费拓展内需新空间的积极作用

原文标题:《有效发挥新型消费拓展内需新空间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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