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网络营销的正面报道,网络销售与非法传销区别

普法|警惕!打着“人际网络营销”的传销陷阱

心不心动?

普法|警惕!打着“人际网络营销”的传销陷阱

心动的旁友们,人际网络营销”其实是一种传销,千万不要上当。

其套路如何,让我们继续往下看:

01

“鱼” 的 诱 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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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二去,某鱼和某狼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

02

耽 于 美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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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某狼在某鱼的步步为营下,一心为爱走天涯,千里迢迢来到某鱼的城市,幻想收获一份爱情的同时开创自己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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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屈 于 暴 力

传销组织深谙先礼后兵之道,崇尚得人心者得天下。

他们不是只会拳打脚踢的莽汉,

事实上他们总是抓住一切机会和你一起看星星看月亮,从诗词歌赋谈到人生哲学,

希望你从一开始的要死要活到最终的心甘情愿。

如果你是一块顽石,始终冥顽不灵的话,

罚站、仰卧起坐、不让睡觉、赤手空拳殴打、持械殴打,各种打都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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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不要升职,这不是个问题

“人际网络营销”是个很奇葩的组织,特别喜欢和远方骗来的人们谈人生、谈理想。

如果他们所谓的人生和理想激起你内心的涟漪,让你迷茫了二十几年的心扑通扑通,史无前例的澎湃着畅想着能够升职加薪,有朝一日成为高富帅,那么你就会屁颠屁颠的带着自己的钱,甚至骗家人朋友的钱,投入“人际网络营销”如黑洞般的怀抱;

如果你不放弃挣扎,吃着组织的、住着组织的,那不好意思,冷暴力热暴力总有一款适合你,最终还是要掏钱。

交了钱,就是所谓的通过考核。不得不说这考核真够简单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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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老 板 们 的 烦 恼

如果通过考核,那么恭喜你,你从最底层升级为老板了。

虽然当了老板,但是烦恼真不少,不仅没有加薪,反而还要看守那些没有通过考核的新人。

更有甚至,身陷囹圄,

小编提审的几位在传销组织中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

他们中有人即使身着蓝马甲,隔着大铁窗,

依然不放弃对一身检察蓝的小编宣传他们伟大的“人际网络营销”。

开玩笑,想让小编交会费?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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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传销害人害已,大家要加强认识,共同打击,现在盘点一下传销可能涉嫌的罪: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嫌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相关案件,在传销活动中,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的人员较少,因大部分的传销人员仅为传销活动的底层人员,在违法传销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构成要件。但在多数传销活动中常常存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他人进行殴打、侮辱,甚至造成他人伤残、死亡,此种情形司法实践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另外,相关人员还可能涉嫌其他刑事罪名,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

检察官温馨提示:

不要异想天开,听几节莫名其妙的人讲些乱七八糟的课就掌握真理、掌握命运,还是应该脚踏实地,遵纪守法。莫忘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文案:陈超、陈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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