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职制度书(清代官职档案)

六部

中央行政机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之总称。六部各自独立,直接听命于皇帝,地位更崇。清沿明制。清末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增设外务部,班列各部上。三十二年,改户部为度支部,兵部为陆军部,刑部为法部,又增设农工商部(工部并入)、民政部、学部等,六部之称遂废。

清代官职志(二)

六部

注:吏部介绍请查阅《清代官职志(一)***/is/rH4DTdg/ – 清代官职志(一) – 今日头条》。

户部

天聪五年(1631年)始设。初以贝勒领部务,下设承政、参政、启心郎、额哲库等官。崇德三年(1638年),改以承政领部事,下设左、右参政、启心郎、理事官、副理事官、额哲库等。顺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理事官为郎中,副理事官为员外郎,额哲库为主事。五年,定满、汉尚书各一人。十五年,定满、汉左、右侍郎均各一人。下属十四清吏司,除沿明十三司外,增设江南一司。各掌其分省民赋,及八旗诸司廪禄,军士饷糈,并各仓、盐课、钞关、杂税等。各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分别由宗室、满洲、蒙古、汉军、汉人充任。此外还设有井田科、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处、司务厅、督催所、监印处等机构,分办各项事务。所辖有钱法堂、宝泉局、内仓及银、缎、颜料三库、仓场衙门并各户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设民政部,划户籍民政事入之,另将原财政事务改设度支部,户部遂废。

户部十四清吏司,清初户部沿明十三司之制,增设江南一司,共分十四个清吏司,每司都设郎中、员外郎与主事,一般是七、八人,最多到十二人,另外有笔帖式一百二十一人,经承六十八人,分别在各司办事。各司分别掌核各该省钱粮收支数目,并多兼管不属本省之事,后来新设的省区,也由事简的司兼领。因此,十四司的划分,既不是全指地区又不是全按业务性质,造成各司名不符实,甚为混乱。各司分职,大体如下:江南司掌核江苏、安徽两省的钱粮,及江宁、苏州织造的奏销,兼管各省动支“平籴”银两(动支经费每千两扣十二两五钱留存备用称为平籴)及地丁踰限事。浙江司掌核本省的钱粮及织造的奏销,兼管各省的民数、谷数。江西司掌核本省钱粮并管各省的协饷(协济邻省的经费)的动支。福建司掌核直隶、福建两省的钱粮与天津的海税,直隶的杂项开支,并管赈济和官房事务。司内分金科、保民科、河民科、直仓科、福仓科、支科、火房、井田科。湖广司掌核湖北、湖南两省的钱粮与武昌厂课、荆州驻防俸饷,兼管各省“耗羡”银两(赋税正额外多收部分称为“耗羡”)的动支。山东司掌核山东及东三省的钱粮,兼管盐课、参课及八旗官兵“养廉”银两(俸饷之外加给的银两称为“养廉银”)。司内设金科、民科、仓科及火房。山西司只管本省钱粮,不兼他务。河南司掌核本省钱粮兼管察哈尔俸饷及各省动支款项报销未结之事。陕西司掌核陕西、甘肃、新疆三省之钱粮,兼管各省茶课及京中各项动支款项。司内设金科、民科、粮科、支科、火房。四川司掌核本省的钱粮及夔关、打箭炉关的关税,并稽查草厂出纳、纸朱奏销、入官之款项,以及汇奏各地收成分数事。司内设民科、仓科、支科、火房。广东司掌核本省的钱粮并管八旗继嗣及本部所属官差的更替、汉官升补之事。司内设民科、仓科、火房。广西司掌核本省钱粮及梧厂、浔厂税收,兼管全国矿政、钱法(币制)及内仓出纳之事。云南司掌核本省的钱粮及各厂税课,并管漕政事务。司内设南漕科、北漕科、仓科、支科、火房。贵州司掌核本省钱粮,兼管全国关税及貂贡之事。十四司的分科,除已述及的福建、山东、陕西、四川、广东、云南六司之外,其他八个清吏司都设有金科、民科、仓科、支科及火房。

户部三库,户部银库、缎匹库、颜料库之合称。顺治十三年(1656年)置,设理事官二人管库事。曾分属各部寺收支,兼设巡库科道,康熙三年(1664年)仍归户部统辖。雍正元年(1723年)设管理三库大臣满、汉各二人管库事。设总档房综理三库事务。下设郎中、员外郎、司库、大使、笔帖式、库使、经承等官,皆为满员。贮藏银钱、缎匹、颜料(包括茶、蜡、铜、铁等物),以待支放。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隶度支部。

银库,户部三库之一。顺治十三年(1656年)分后库置。初归户部理事官管理,雍正元年(1723年)改归管理户部三库大臣统辖。掌收各省岁输田赋、盐课、关税、杂赋、直省赃罚银用剩者及宝泉局新铸制钱,并稽其支放。设郎中一人领库事,下设员外郎、司库、大使、笔帖式、库使、经承等分理诸务。

缎匹库,户部三库之一,位于东华门外旧里新库址。顺治十三年(1656年)分后库置,归理事官管理。雍正元年(1723年)归管理户部三库大臣统辖。设郎中一人领库事,下设员外郎、司库、大使、笔帖式、库使、经承等吏员,皆为满洲。掌收各省解到谷、缎、绢、布、皮、丝、棉、线、麻及江南织造之缣帛纱縠等项,以待支放。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隶度支部。

颜料库,户部三库之一,位于西安门内旧甲字库址。顺治十三年(1656年)分后库置。负责藏贮各省解到茶、蜡、香料、颜料及铜、铁、木料等项物品,以备支用。初由户部理事官管理,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设掌印郎中一人领库事,下设员外郎、司库、笔帖式、库使等分理库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隶度支部。

户部榷关,又称户部分司。户部所属之税关。顺治元年 (1644年)沿置,至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达二十四处。诸关有设监督管理者,如崇文门关,淮安关、张家口关;有交专差兼管者,如西新关、浒墅关、北新关分别由江南三织造兼管;有由督抚兼管者,分委道府监理,如太平关、扬州关、芜湖关。分设大关、分口、分巡口等口岸,由笔帖式、委员、家人、书吏、巡拦、哨丁等吏役稽查榷征。纳课依部颁船料则例与货税则例抽取百货税银。雍正三年(1725年)征纳通关税达一百三十五万两,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达五百万两,成为清代财政的第三大支柱。咸丰(1851—1861年)以后税额锐减,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又有二十余处划为五十里常关,归海关税务司征税,课额更弱。三十二年改隶度支部。

户部执照,清朝给予报捐官生者之凭证。捐事由户部捐纳房主办,收捐或由外省,或由部库,咸丰(1851—1861年)以后由京铜局。凡报捐之官生,由户部发给执照,以为凭据。

清代官职志(二)

户部执照

户部后库,户部所属机构之一。顺治(1644—1661年)初置。掌金银、缎匹、颜料诸物之藏贮支销。设满洲郎中四人,员外郎二人,司库六人,管理库务。十三年分建三库,遂废。

户部钱法堂,户部所属管理钱法之机构。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由满、汉右侍郎兼管。下设满、汉主事各一人,由户部司员中派、委,二年一更代。并有经承四人,分属于印房、案房、火房等处。综理京师宝泉局、直省钱局之政令及鼓铸事宜。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户部银行,清朝国家银行。光绪三十一年 (1905年)设。经理存款放款,买卖荒金荒银,汇兑划拨公私款项等银行业务。总行设北京,各大商埠设分行。置总办一人,副总办一人,由政府派充。理事四人,监事三人,由股东会选任。三十四年改为大清银行。

户部现审处,户部内部机构,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置,掌审理八旗户口、田房诉讼之事,触犯刑律的,须合同刑部审理。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无固定员额,由户部堂官派委。

户部饭银处,户部内部机构。掌管名省解缴户部饭食银两的收支。各省每年都有额定数量的饭食银解送户部,为户部官员养廉及饭食之用,并以其中一部分帮贴内阁、军机处、起居注馆、兵部、刑部等机构作饭食费用。设司员满、汉各二人,由尚书在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内轮派,两年更替一次。

户部南北档房,户部内部机构。南档房掌管档案,每三年稽查八旗人丁数目,编造各旗丁口档册,并掌户部满官员升补之事。设满堂主事二人以理其事。北档房不管理档案,掌缮写本部满、汉文题本、奏折,并管分拨各省报解的饷银,统计各省岁出岁入之事。

户部司务厅,户部的内部机构。掌收受各省衙门的来文,并呈堂官画阅,编号记档,分发各司办理,并管理户部吏员、工役。设满、汉司务各一人,经承二人。

户部督催所,户部的内部机构。其职掌为按例限督催十四个清吏司所办事务。设郎中、员外郎、主事,无固定员额,由尚书派委,另有经承二人,为额定人员。

户部当月处,户部的内部机构。掌收受、登记在京各衙门的来文,呈堂官画阅后分发各司办理。设满、汉司员各一人,由十四清吏司司员轮值。

户部监印处,户部的内部机构。掌监印信。设满、汉司员各一人,由十四清吏司司员轮值,每月更换。以二人监户部堂印,另二人监钤盖盐引、茶引专用的盐茶引印。

户部税关,户部所属的税收机关。清制以征收百货税的税关归属户部,称为“户关”。据《光绪会典》卷二十二与《光绪会典事例》卷二三五所载,户关分设于以下各处:京城有崇文门、左翼、右翼;直隶有通州、天津关、津海关、山海关、张家口;奉天有牛庄关;山东有临清关、东海关;山西有杀虎口、归化城;陕西有潼关;甘肃有安肃关;江苏有江海关、浒墅关、淮安关、扬州关、西新关、镇江关;安徽有凤阳关、芜湖关;江西有九江关、赣关;福建有闽海关、闽安关、沪尾、打狗口;浙江有浙海关、北新关、宁波关、瓯海关;湖北有江汉关、宜昌关;四川有重庆关、夔关、打箭炉;广东有粤海关、北海关、太平关、潮州关、琼州关;广西有镇南关;云南有蒙自关。各关的主官为监督,崇文门监督,正副二人;左右翼设监督各一人,由内务府大臣及尚书侍郎兼任;通州关监督,由坐粮厅兼任;淮安关、粤海关监督,由户部奏请简放;张家口、杀虎口监督,由户部在各衙门保送司员内派充;北海关由粤海关监督兼管;闽海关由福州将军兼管。浒墅关、西新关、北新关,分别由苏州、江宁、杭州三处织造兼管。津海关是专任道员,名为“海关道”。其余各关分别由所在地方道员兼管。以上各税关由户部贵州清吏司掌其政令。自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后,关税管理之权移归该衙门,设总税务司以管理之。虽规定同时咨行户部,只不过是通知备案而已。

户部仓场衙门,掌管京仓、通仓积储漕粮及北运河运粮事务,长官为总督仓场侍郎,满汉各一人。所属有笔帖式六人,均由满人充任;经承八人,门吏一人。内部组织分设东科、西科、漕科、详科(办理申报上级的“详文”)、本科、堂房、印房、火房,各有经承一人办事。此外,仓场衙门并辖坐粮厅、大通桥监督与京、通十三仓监督等官。

户部尚书,清沿明制,初以承政为户部长官,顺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五年,定满、汉尚书各一人。初制,满员一品,汉员二品,顺治六年,改满尚书为二品。康熙六年(1667年)复故,九年仍改二品。至雍正八年(1730年),满、汉尚书俱定为从一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户部改度支部,遂改称度支部尚书。

户部侍郎,清沿明制,亦分左、右,满、汉各一人,从二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户部改度支部,遂称度支部左、右侍郎。

户部左、右侍郎,户部副长官。清沿明制,初以左、右参政为户部副长官,顺治元年(1644年)改左、右参政为左、右侍郎,无员限。十五年,定满、汉左、右侍郎均各一人。初制,满洲、汉军充任者二品,汉员三品。顺治十六年,改满侍郎三品。康熙六年(1667年)复故,九年仍改正三品。雍正八年(1730年),俱定为从二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户部更名度支部,遂改称度支部左、右侍郎。

户部郎中,户部所辖诸司之长官,分别冠以各司之名号,正五品。各司所设,员额不等。此外,户部所辖三库各设郎中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户部改度支部,其名遂废。

户部员外郎,户部所辖诸司之副长官,分别冠以各司之名号,从五品。每司二至五、六员不等,此外,户部所辖三库各设员外郎二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户部改度支部,其称遂废。

户部银行总办,清末户部银行长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设。定额一人,简任,任期五年。掌管全行事务,并为理事会议长。

户部榷关委员,①亦称户关关差。户部榷关之主官。康熙四年(1665年)裁榷关监督,交地方官委员管理。继复旧制。五十三年(1714年)后又陆续将部分榷关交地方督抚、驻防将军兼摄。或委道员、或委知府、或委知州、同知为主官,称委员。乾隆(1736—1795年)中设十四人。②榷关监督之下亦设委员,或以笔帖式充任,或于地方佐杂官中拣充。佐理关务。

户部榷关监督,又称户关关差。户部所属榷关之主官。顺治元年(1644年)始设,初由户部司员中掣派,继改由各部院衙门选送题请钦派,满官缺、包衣缺的选送更具特权色彩,皆带原品充任。每年一更代,关期定为十二个月。掌通关船料、货税之征纳、收贮与解送,并兼掌稽查违禁商贩及侦伺地方。康熙四年(1665年)裁,榷关皆交地方官管理,旋复旧制。最多达二十三人。五十三年(1714年)后陆续裁革,至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仅设十人。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改称常关监督。三十二年改归度支部统辖。

管理户部三库大臣,户部三库总管。雍正元年(1723年)设,满、汉各二人,由王公大臣中简派,三年一更代。掌管三库之行政、慎守藏、严出纳,月报岁汇,依期奏销。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裁。

江南清吏司,简称江南司。户部十四司之一。初制按省分职,顺治元年(1644年)于十三司之外增设江南一司。以郎中为主官。所属有员外郎,满洲三人、汉一人; 主事,满、汉各一人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理司务。掌理江苏、安徽二省户口、田亩之数,征纳地丁钱粮、杂税、茶课、厘金等项岁赋,稽其存留解运,出纳奏销。兼掌各省平余银未结者,江宁、苏州二织造之奏销及江宁、京口驻防之俸饷。下设金科、民科、仓科、支科、火房等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江南清吏司郎中,简称江南司郎中。户部江南清吏司之长官。顺治元年(1644年)设,满、汉各一人,皆正五品。掌司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江南清吏司员外郎,简称江南司员外郎。户部江南清吏司之副长官。佐理司务。然而亦有受堂官指派主稿或掌印,实领司事者。设满洲三人、汉一人,皆从五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浙江清吏司,简称浙江司。户部诸司之一。掌理浙江省钱粮收支数目。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金科、仓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天下之民数、谷数及织造之奏销。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浙江清吏司郎中,简称浙江司郎中。户部浙江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定制满、汉各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浙江清吏司员外郎,简称浙江司员外郎。户部浙江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员外郎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三人,满洲二人、汉一人。

江西清吏司,简称江西司。户部所属诸司之一。掌理江西省钱粮收支数目。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金科、仓科、支科、民科、火房等机构治事。兼掌各省协饷,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江西清吏司郎中,简称江西司郎中。户部江西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堂官所派。后定制,宗室、汉各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江西清吏司员外郎,简称江西司员外郎。户部江西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员外郎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堂官所派。后增至三人,满洲二人、汉一人。

福建清吏司,简称福建司。户部诸司之一。掌理福建省钱粮收支数目。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保民科、河民科、直仓科、福仓科、金科、支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理直隶之钱粮、天津之海税、赈济与官房之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福建清吏司郎中,简称福建司郎中。户部福建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三人,满洲二人、汉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福建清吏司员外郎,简称福建司员外郎。户部福建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员外郎一人。满州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六人,洲州五人、汉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湖广清吏司,简称湖广司。户部诸司之一。掌理湖广(湖南、湖北)钱粮收支数目。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金科、仓科、火房等机构分办司务,兼掌耗羡银两之动支。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湖广清吏司郎中,简称湖广司郎中。户部湖广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指派。后增至三人,满洲二人、汉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湖广清吏司员外郎,简称湖广司员外郎。户部湖广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员外郎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三人,满洲二人、汉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山东清吏司,简称山东司。户部诸司之一。掌理山东省钱粮收支数目。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金科、仓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并掌东三省之钱粮及八旗官员之养廉银、盐课、参课之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山东清吏司郎中,简称山东司郎中。户部山东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三人,满洲二人、汉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山东清吏司员外郎,简称山东司员外郎。户部山东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员外郎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四人,满洲三人、汉一人。

山西清吏司,简称山西司。户部诸司之一。掌理山西省钱粮收支数目。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金科、仓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山西清吏司郎中,简称山西司郎中。户部山西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堂官所派。后定制满、汉各一人。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裁。

山西清吏司员外郎,简称山西司员外郎。户部山西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员外郎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堂官所派。后增至三人,满洲、蒙古、汉各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河南清吏司,简称河南司。户部诸司之一。掌理河南省钱粮收支数目。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支科、金科、仓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察哈尔俸饷及各省动支款项报销未给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河南清吏司郎中,简称河南司郎中。户部河南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定制满、汉各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河南清吏司员外郎,简称河南司员外郎。户部河南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员外郎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定制满、汉各一人。

陕西清吏司,简称陕西司。户部诸司之一。掌理陕西省钱粮收支数目。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金科、粮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各省茶课及京中各项支款。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陕西清吏司郎中,简称陕西司郎中。户部陕西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三人,满洲、蒙古、汉各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陕西清吏司员外郎,简称陕西司员外郎。户部陕西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员外郎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四人,满洲三人、汉一人。

四川清吏司,简称“四川司”。户部诸司之一。掌理四川省钱粮收支数目。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金科、仓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各地麦禾收成分数及稽核草场出纳、纸朱奏销、入官之款。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四川清吏司郎中,简称“四川司郎中”。户部四川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定制满、汉各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四川清吏司员外郎,简称“四川司员外郎”。户部四川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员外郎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三人,满洲二人、汉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广东清吏司,简称广东司。户部诸司之一。掌理广东省钱粮收支数目。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金科、仓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八旗继嗣之政令及本部所属官差之更代。光绪二十二年(1906年)裁。

广东清吏司郎中,简称广东司郎中。户部广东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定制满、汉各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广东清吏司员外郎,简称广东司员外郎。户部广东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员外郎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四人,宗室一人、满洲二人、汉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广西清吏司,简称广西司。户部诸司之一。掌理广西省钱粮收支数目。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仓科、金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矿政、钱法、内仓之出纳及本省之厂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广西清吏司郎中,简称广西司郎中。户部广西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定制满、汉各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广西清吏司员外郎,简称广西司员外郎。户部广西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员外郎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五人,宗室一人、满洲三人、汉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云南清吏司,简称云南司。户部诸司之一。掌理云南省钱粮收支数目。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南漕科、北漕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本省厂课及漕运事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云南清吏司郎中,简称云南司郎中。户部云南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三人,满洲二人、汉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云南清吏司员外郎,简称云南司员外郎。户部云南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员外郎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四人,满洲三人、汉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贵州清吏司,简称贵州司。户部诸司之一。掌理贵州省钱粮收支数目。顺治元年(1644年)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金科、仓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户部榷关税及貂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贵州清吏司郎中,简称贵州司郎中。户部贵州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定制满、汉各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贵州清吏司员外郎,简称贵州司员外郎。户部贵州清吏司之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顺治元年(1644年)沿设汉员外郎一人。满洲司官初不分曹,随长官所派。后增至四人,满洲三人、汉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八旗俸饷处,又称俸饷处。户部所属办事机构。乾隆十三年(1748年)置,设郎中领其事,下设员外郎、主事等官。以上均无定员,为满官缺,由本部堂官酌派。唯有经承八人(每旗一人)为定制。掌放八旗官兵俸饷及赏恤,管理八旗户籍档案。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捐纳房,户部所属办事机构之一。设满、汉司员各六人,由尚书在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内派委,二年一更代。掌理“常例”捐纳及“特开事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为暂设核捐处。“捐纳”就是用银买官。自汉代开始就有“纳粟拜爵”,历代多沿用其例。清代中叶以后,此风尤甚。清制,凡无出身文士及文武捐纳贡生、监生衔,文武官员捐升衔加级,或捐请封典,或平民捐职衔,称为“常例报捐”:如为筹军饷、工程费用等特开之捐,称为“特开事例”。都由户部具呈交银,给予执照。设满汉司员各六人,由尚书在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内派委,每两年更换一次。

内仓,户部所属办事机构。顺治十年(1651年)改内官监仓设。以监督为主官。下设经承等吏员。贮藏岁入漕、白二粮,供给蒙古王公、喇嘛、来京蒙古人员、觉罗学教习、太监、匠役等人粮米,以及祭祀造酒用米及工部马豆等项。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设内仓监督二人,由户部满司员内轮派,二年更换一次。另外额设经承一人,掌内仓出纳之事。

内仓监督,户部所属内仓之主官。顺治十年(1653年)设。初任满、汉司官,雍正二年(1724年)改委本部满洲司官二人,二年一更代。下设经承一人佐理仓务。掌内仓之出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宝泉局,户部钱法堂所属之铸币机构。顺治元年(1644年)于户部沿置。设满、汉监督各一人司其事。所属有满洲局大使,笔帖式及经承等吏员。所属中东西南北五厂亦设满洲大使四人及经承等员。下设循环房、案房、钱库、铜库等机构办事。所铸样钱解送内务府、制钱解送户部银库。光绪五年(1879年)后添派满、汉司员为监督帮办。三十二年改隶度支部。

宝泉局监督,户部宝泉局之主官。隶于户部钱法右侍郎。顺治元年(1644年)设,满、汉各一人,由各部司员中保送简用,两年一更代。掌监收铜铅及铸钱之事,并督察匠役勤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隶度支部。

宝泉局大使,宝泉局之职官。户部宝泉局设,一人,由满员充任。掌理库藏。宝泉局是清朝的铸钱官署,掌铸铜钱。户部掌铸钱的官称“鼓铸”,户部右侍郎兼任,下设局大使和厂大使。局大使掌东、西、南、北四厂,满汉各一人;四厂大使,亦满汉各一人,掌厂务。各省钱局监铸官十八人,由外官兼任。

宝泉局四厂大使,户部宝泉局所属四厂之主官。东、西、南、北四厂设满洲大使四人,掌理各厂鼓铸事宜。

金科,户部诸司所属之办事机构。顺治元年(1644年)隶户部十四清吏司。各设经承一人办事。掌理矿税、芦课、鱼课及田房税契、牙帖商行当铺税、牛马猪羊落地税等项杂税、厘金。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仓科,户部诸司所属之办事机构。顺治元年(1644年)隶户部十四清吏司。各设经承一人办事。掌理漕粮、仓储。福建清吏司因掌管赈济与官房之事而分设直仓科、福仓科。陕西清吏司之仓科称粮科。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支科,户部诸司所属机构。顺治(1644—1661年)中置,分掌出纳款项之事。

度支科,户部司所属之办事机构。掌理会计夏税、秋粮、存留、起运及赏赍、禄秩之经费。顺治元年(1644年)隶户部十四清吏司,称支科。各设经承一人办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火房,户部内部机构。多隶于各司,以经承管理,负责办理火食。

井田科,户部所属机构。雍正十二年(1734年)置,以福建司选缺满洲郎中领其事。下设郎中、员外郎、主事无定额,由本部堂官酌派,唯有经承二人乃定制。掌核八旗土田、内府庄户,管理入官房宅地亩及征纳岁租之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民科,户部诸司所属之办事机构。掌理所属省府州县地理、人物、图志、古今沿革、山川险易、土地肥瘠宽狭、户口物产多寡登耗之数。顺治元年(1644年)隶户部十四清吏司。各设经承一人办事,唯福建清吏司分设保民科、河民科,因其兼管赈济与官房之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

清代官职志(二)

清代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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