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重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制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由总承包单位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运营公司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工艺变更的相关管理要求:

①企业应制定变更管理制度。

②应分析变更过程中和变更后的风险。

③指定管控措施。

④履行审批和验收流程。

⑤告知涉及的员工,并进行培训。

3.特种设备管理

①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定期培训。

③使用前/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⑤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

⑥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⑦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达到使用报废年限按照规定进行报废。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①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的维护使用手册等技术资料。

②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记录。

③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⑤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⑥高能耗设备的能耗测试报告、状况记录、节能改造记录。

5.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受害人员。

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检测、测定事故危害的区域、性质、危害程度。

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

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6.较大涉险事故:

①涉险10人以上。

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③紧急疏散500人以上的。

④造成严重污染的。

⑤危机重要场所和设备的

7.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②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的大型企业

③储备可燃物质的大型仓库基地

④距离国家消防队教员的大型企业或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

8.应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后方可制造的: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9.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通报、批评

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③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④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行政拘留

10.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①限制人身自由

②查封场所、设施火灾财物

③扣押财物

④冻结存款、汇款

⑤其他

11.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节设施的,应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12.对公民处于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1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消耗的器材、装备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14.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15.

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3个月-1年

1个月

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1年-3年

2个月

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

6个月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6.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17.①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

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③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8.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③应急救援队伍。

19.①职工因工伤需要停工留薪的,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最多12个月。

③工商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④停工留薪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女职工在经期的禁忌作业

冷水作业

第二、三、四级

低温作业

第二、三、四级

高处作业

第三、四级

经期或者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3级以上的体力劳动

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4级以上的体力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员工不得安排夜班和长时间工作。

2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的安全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要达到15%并逐步提高。

22.易燃易爆、危化品、矿山、金属冶炼等人员密集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属于中央企业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终身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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