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实名登记无人机又被收走,无人机不报备怎么处罚

丹东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低慢小飞行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低慢小飞行器管理,维护我市边境地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升放无人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升空放飞。

二、除特别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以下保护区域升放无人机:

(一)丹东市丹东浪头国际机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

(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水电油气设施、危化品单位等重要部位;

(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点商圈等人员稠密区域;

(四)大型活动、重要赛事现场,以及政府临时公告的禁止飞行区域;

(五)沿江一线防洪坝至江边特殊区域内。

上述保护区域内,未经特别批准,禁止升放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等各类低慢小飞行器。

三、持有无人机的单位、个人,应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派出所进行登记,从事培训、试飞、作业的,应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划设可飞空域、申报飞行计划,方可实施飞行。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丹东市公安局

2018年5月24日

持有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注意!不知道这些,小心被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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