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带鱼过了保质期还能吃吗

邯郸市孙女士咨询:我在一家超市购买了几袋正在促销的真空包装的冷冻带鱼,包装袋上标注在-15℃至-18℃下保质期为18个月,而在我购买时已经距离其标注的生产日期有15个月了,我把带鱼拿回家后,我老公很质疑存放了这么长时期的冷冻带鱼能不能吃,就上网搜了一下,发现在2005年10月1日,国家就实施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2733-2005)》,明确规定这些产品的贮存期不得超过9个月,如果按此标准推算,我所购买的带鱼已经超过了保质期。我现在想了解的是,我可以向超市要求十倍赔偿吗?

法律帮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本案涉案食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2733-2005)》中关于贮存期的规定,因此该冷冻带鱼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于食品包装标示的保质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销售者有能力且应当审查的范围,因此像孙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可以认定超市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结合法律条文以及司法实践,“明知” 可以分为 “知道” 和 “应当知道” 两种形式,“知道”应当以证据加以证实,“应当知道”则通过推定认定。

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法定审查义务,违反法定义务存在故意主观过错,“应当知道”食品的贮存期间标示错误,却没有审查出来而进行销售,属于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范畴,且食品贮存期间标示错误将危及食品安全并会误导消费者,已符合《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要件,应当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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