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水军介绍,社交网络术语之一

网络水军是指在网络中针对特定内容发布特定信息的、被雇佣的网络写手。网络水军通常简称“水军”,又名“网络枪手”,他们通常活跃在电子商务网站、论坛、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中,通过伪装成普通网民或消费者,通过发布、回复和传播博文等对正常用户产生影响。

近年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托“净网”系列专项行动,持续对“网络水军”相关违法犯罪依法开展侦查打击,现行刑法对“水军”的规制有多类罪名,需根据行为人发布信息的性质、内容、对象以及范围,再结合其主观目的来认定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继而判断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网络水军水军由来

“网络水军”出现于2005年前,时值微博这一网络产品渐行渐热,一个名为“中文某某年会”的非法组织在境内频繁组织策划聚会活动,与来自某些网络强国的“技术专家”和NGO的“社会活动专家”进行互动,提出了利用网络与官方媒体,特别是平面媒体争夺话语权的目标,他们制定了一项具体操作策略,就是集中参会人员手中掌握的全部资源和人气,短期内把一个或几个微博账号围推成“网络大V”;一些社会游资看中了其中的重大商机,投资参与围推活动,逐渐推出了一批十万“大V”、甚至百万“大V”。

至2013年,“网络大V”中有人成为了专门从事发帖炒作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水兵”,社会危害日趋扩大,个别具有境外背景的“网络大V”成长为网络犯罪活动的“精神领袖”,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

遭受打击后,不法“网络大V”转移战场,陆续开发了贴吧、QQ、微信等网络“灌水”平台,并在境内外开办一大批似是而非的仿冒网站,从公开转入“地下”,大肆从事有偿发帖、有偿删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由“网络水兵”式的个体运作,逐渐扩大规模,升级为近几年来流行的团伙式、“公司化”运作的“网络水军”,一时间“北洋水师”、“南方水督”等大行其道,最终出现了在广州经营的《三打哈》“网络水军”交易平台。

网络水军人员构成

核心人员

网络公关公司及其雇用的“写手”和“水军”。网络公关公司是“网络水军”的幕后老板,负责接受“客户”请求,策划组织网络炒作、有偿删帖等活动;“写手”熟悉网民心理,专职撰写、提供炒作素材;“水军”是网上炒作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以网上有偿发帖牟利。

上游人员

“网络水军”业务的需求者,主要包括广告商、委托人、爆料人。广告商通过“水军”炒作提高其投放广告的点击量;委托人、爆料人提供炒点,通过“水军”攻击炒作指定单位、人员,达到某些诉求。

下游人员

“网络水军”业务的辅助实施者,主要由专业推手、小型非法网站运营者和知名网站“内鬼”构成。专业推手往往是一些网络“大V”、“网红”等,借助自身在“粉丝”中的影响力,为炒作活动站脚助威;小型非法网站运营者、知名网站的“内鬼”(如编辑、版主)主要是协助“网络水军”删除、置顶帖文等,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网络水军运作模式

发布信息型

“水军”接到任务后,在其“货源”平台购买相关服务,如增加点赞数、评论数或对企业负面新闻进行“优化”。“货源”平台自动打包至下一“货源”,每一“货源”平台均赚取其中的差价,最后完成该任务的是“水手”或者由黑灰产业链批量养的“僵尸号”。

删除信息型

“水军”在接到删帖业务后,对客户要求删除的内容进行“验单”,即对需删内容的难易程度进行评估,再收取相应服务费,并进行二次转包。在这过程中,删除的方式可细化为替换、屏蔽、删除三种。

网络水军盈利模式

有偿删帖

非法建立小型网站,针对地方企事业单位、个人,依托爆料人捏造事实、甚至恶意诽谤,并利用网络推手大肆炒作,胁迫涉事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出钱“了事”。

有偿发帖

借助开办的所谓互联网公司,承接“客户”发帖业务,通过雇用的“网络水军”,有目的有计划地大规模炒作。

非法广告宣传

通过雇用的“网络水军”,并依托有关系的“网络大V”、知名博主、论坛版主、网红等,为“客户”转发非法广告、扩大宣传效应。

恶意传播

恶意传播木马病毒,提高点击率,通过将木马植入网页,刷新网页点击率以博取广告商“眼球”,招揽业务、获取经济利益。

网络水军作案特点

手段隐蔽

一些自媒体“网络水军”团伙为规避打击,将涉案网站搭建在境外,使用虚假身份办理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4G网卡,作案手法专业,已形成集假网站制作、假身份销售、假银行卡账号办理于一体的非法产业链条。

冒用名义

冒用新闻媒体的名义,借助虚假新闻网站进行炒作。犯罪团伙通过网上搜索企事业单位负面信息,发布或威胁发布负面贴文炒作,形成舆论压力,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虚假新闻网站往往被冠以“法制”、“中国”、“中华”等字眼来制造影响力。

勾结串联

真假记者勾结串联相互作案。真记者主要是借助其记者身份与受害单位接触,假记者主要从事目标选择、炒作等非接触性工作,不直接索要钱财,而是通过“报刊费”、“广告宣传费”、“会员理事费”等名义变相实施敲诈勒索。

网络水军社会危害

引发网络暴力

“网络水军”常与网络暴力相结合,在网上开展针对性辱骂评论,容易造成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网暴有时还涉及到“人肉搜索”,泄露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工作。

损害用户权益

“网络水军”炮制的虚假好评,误导消费者购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商品,一方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劣币驱逐良币,影响行业产业发展。

抹黑企业形象

“网络水军”有偿删帖、刷量控评,经常借题发挥,抹黑企业形象,损害企业口碑。

危害国家安全

“网络水军”背后推手可能是利益集团,抑或境外组织,操控扰乱网上舆论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

网络水军典型案件

2018年7月27日,天津首个利用网站实施“网络水军”非法删帖炒作的案件于近期被侦破,16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电脑、手机、移动存储设备及银行卡等一大批涉案物品被扣押。此案涉案金额高达800余万元。

2018年12月26日,据福建省公安厅消息,莆田警方侦破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网络水军”案件,摧毁网络恶势力犯罪团伙1个、成员4人,查清炒作网络舆情事件215起,关停非法网站100个。

2018年12月27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某甲等6人从事网络有偿删帖等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甲等6人1—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70万不等罚金。

2020年12月,义乌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涉及网络“有偿删帖”的案件。涉案人员冯某某、黄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三年,均被处罚金22万元及没收个人违法所得。

2023年3月15日,央视财经频道“3·15晚会”——“谁在操控水军——直播间水军泛滥”,曝光了南湖区“嘉兴宇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网络下单平台、接单群等渠道接单售卖虚假流量,使用物联卡批量注册短视频账号等方式操控直播间。节目播出后,省、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主要负责人,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立即赶赴涉事企业现场指挥调度,会同公安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网络水军综合治理

专项整治

2018年,公安部组织各地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网络水军”团伙犯罪案件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7名,关闭涉案网站31家,关闭各类网络大V账号1100余个,涉及被敲诈勒索企事业单位80余家。

2020年11月5日,针对网络“有偿删帖”和“软色情”信息等突出问题,国家网信办召开全国网信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网络“有偿删帖”问题专项整治和为期1个月的网上“软色情”信息专项整治。

2021年12月22日,中央网信办召开全国网信系统视频会议,部署开展“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

2022年6月27日起,公安部网安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6个月的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工作。全国公安网安部门紧紧依托“净网2022”专项行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共侦办“网络水军”相关案件550余起,关闭“网络水军”账号530余万个,关停“网络水军”非法网站530余个,清理网上违法有害信息56.4万余条。

2022年8月23日,中央网信办结合每年开展的“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将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作为“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当中的一项重要任务,集中力量来整治这方面的问题。

量刑处罚

对于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推广和发布的

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对以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入罪时,需对虚假信息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进行规范判断,不能以该信息事后证明系虚假信息即对发布的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理。法律概念意义上的“真实”,是区分虚假信息与言论自由的标准。“真实”应当包括客观真实和主观真实。客观真实即无需进行规范判断,可直接认定为真实信息,主观真实则是行为人基于合理的推定而内心确认为是真实信息。

对于进行有偿删帖服务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水军”在网上承接并从事他人委托的删帖业务,未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违反了上述前置法律的规定;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证明其主观上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所删除信息是否属实,并不影响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当然,对删除信息型的行为作入罪处理时,必须考虑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和行为需要具备类似职业犯的类型特征,因此本罪客观行为必须是市场的一种经营行为。若行为人偶尔帮助熟人通过网站投诉渠道进行删帖获取少量的“服务费”,明显未扰乱市场秩序,则不宜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为他人销售违禁品设立网站的

为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旨在对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其他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进行规制。本罪对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重点强调信息内容的违法性而非信息本身的真实性。如果信息同时具备虚假性以及违法性则属竞合,择一重处罚即可。在适用该两项罪名时,需强调只有存在其他关联违法犯罪时,“水军”的发布行为才可能涉嫌犯罪。

对于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需运用罪数理论准确定性

比如,在“家长散布女儿吐血案”中,刘某在微博上发布其女儿被教师体罚至吐血的虚假信息,并花费760元向网络“水军”购买服务,对其发布的虚假信息增加点赞数、评论数及转发量。该虚假信息于当日11时上升至微博热搜第一,被网友阅读5.4亿次,讨论19.6万次。在此案中,“水军”明知刘某请托发布的信息可能系虚假信息,仍帮助推广。同时该虚假信息不仅针对老师个人,也针对学校、教育部门。基于此,有观点认为该案与“秦火火”案相类似,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对“水军”数罪并罚。在“秦火火”案中,经办法官提出,秦某捏造损害杨澜等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其行为构成诽谤罪;在“7·23”动车事故发生后,编造政府有关部门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秦某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在不同的时间发布虚假信息,数个犯罪故意并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侵犯法益不一致,在罪数认定上,可实行数罪并罚。而在“家长散布女儿吐血案”中,“水军”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具有持续性,都是基于同一个事由而产生的持续发布行为,应当认定为同一行为触犯了诽谤罪及寻衅滋事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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