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美优品回应涉嫌出售仿冒品,聚美优品怎么鉴定是自营的

现在许多消费者都愿意在网上买东西,导致电商问题也日益凸显。

最近河北的“祥鹏恒业”公司通过聚美优品、京东等多个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服装和手表被曝光。事件发生后,聚美优品迅速回应:承认“祥鹏恒业”存在售假行为,称已关闭其网上店铺。

但聚美优品这样的销售平台对于应该承担的责任避重就轻,只在声明中提到了无条件退货,却并未谈及任何赔偿问题。

治乱行重典,对于那些伤天害理故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就得施之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这一民间习俗上升为法律,对经营者采用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做了增加赔偿的规定。这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欺诈指经营者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即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事实,或积极地捏造假象、歪曲事实行骗,或消极地隐匿真情,如明知货品有瑕疵而不告诉对方,都构成欺诈。在新消法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十种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有欺诈行为。比如,出售假药或者过期失效的药品;出售有时效的商品,不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与实际不符;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次充好等等。

在聚美优品售假事件中,经营者在网页上的各处地方告知消费者所出售商品为正品的情况下,仍发出假货给消费者。生产者制造假冒商品,属欺诈无疑。销售者“祥鹏恒业”知假售假,也属于欺诈行为无疑。而对于销售平台的“聚美优品”,已构成出售假冒商品的事实,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也都应当承担欺诈责任。

而无论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都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种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原则为“先赔偿再加倍”,即先按民事赔偿的通常原则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然后再增加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金额,二者赔偿之和即为消费者应当得到的实际赔偿。

新《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也就是说,聚美优品不可能一退了之,还有惩罚性赔偿等待着他们。

不过,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电商中消费者维权的难度。中消协在2013年年初曾启动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度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电商售后环节满意度最低,仅达到五成。

为此,主管部门应加大制定规则的力度,尽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确立新型的电子商务市场规则,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方的交易行为,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加大对违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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