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坍塌事故(临泉县宋集房屋坍塌事件)

2019 年 2 月 24 日 10 时许, 阜阳市临泉县宋集镇杨蒲行 政村发生一起自建民房坍塌事故,造成 6 人死亡, 2 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7.19 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迅速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措 施,严查事故原因,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操作规程,坚决遏

制此类事故发生, 并研究提出防范对策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省 政府授权,成立省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自建民房较 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由省应急管理 厅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 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总工会以及阜阳市人民政府派人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 工作, 同时邀请省监察委参加, 并选调了省内建筑设计、建

筑安全等相关行业的 3 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

量原始资料, 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 形成调查询问

笔录 26 份,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检测鉴定、查阅资 料和综合分析,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民房基本情况

事故民房位于临泉县宋集镇杨蒲行政村刘小寨自然村 (图 1),宋集镇位于临泉县城东南方向。杨蒲行政村位于宋 集镇偏东北方向,刘小寨自然村隶属于杨蒲行政村。刘小寨 东侧为刘大庄, 南侧为王刘庄, 西侧为南北向的 S237 省道, 省道西侧为南北向的临艾河, 其相对西侧为刘楼, 北侧为杨 蒲自然村。事故民房东侧为空地, 北侧为正新轮胎专卖店三 层楼,南侧为其它居民的四层楼房(图 2)。该民房属张峰、 张俊、张龙三兄弟所有,其占用的土地原为张峰、张俊、张 龙父亲张响夫的宅基地, 1994 年 10 月, 原杨小街乡(后合 并至宋集镇)人民政府核准张响夫使用集体土地 291.4m2 建 设住宅。 2014 年初,张响夫在原址上翻建房屋, 砖混结构, 2014 年 6 月房屋主体结构基本完成,2014 年底房屋建成, 位于 S237 线东边(图 3)。该民房西侧的 S237 道路原名为临 艾路,砂石路面,宽度 7 米左右,于 2014 年 11 月开始修扩 建为 S237 省道, 2016 年 9 月 30 日验收合格具备通车条件,建成后路面宽度为 24.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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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事故发生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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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事故坍塌民房位置示意图

该自建民房占地面积为 219 m2,翻建后的房屋共 6 间 2 层,一层、二层为砖混结构, 每层六间(图 4)。实测一层平 面尺寸为 19.20m×11.40m,一层层高 4.1m。二层平面尺寸

为 22.20m×12.80m,二层层高 3.3m(图 5);三层钢柱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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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事故民房现场图

3.0m,民房总高度 10.4m(未发生坍塌前),一层和二层总建 筑面积约 503 m2。民房北侧两间为张峰所有, 中间两间为张

俊所有, 南侧两间为张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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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事故自建民房一层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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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事故自建民房二层平面布置图

(二) 第三层加盖情况

2018 年, 张龙、张俊和张锋三家商定:统一设计、统一 施工,共同在原楼房基础上向上再增建一层(第三层),并 商定由张龙牵头负责。拟建的第三层设计长×宽为 20.1m× 13.02m,面积约 260 m2,三层楼顶屋面板厚度 9cm。张龙、 张俊和张锋三人明知增建第三层属于非法建设,三层施工前, 在二楼楼顶西侧(临近 S327 省道侧)装设了一块高约 2-3 米南北走向的广告牌,用以施工期间遮挡施工、逃避查处。 2018 年 12 月前后,张龙开始组织人员在二层楼顶加设工字 钢钢构(图 6),于 12 月底完成三层楼顶模板支设; 2019 年

1 月 18 日,利用夜间浇筑完三层楼顶屋面板混凝土(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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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 三层工字钢布置及楼顶模板示意图

(三)事故现场勘测情况

现场勘测事故救援遗留下的工字钢钢构,工字钢立柱布 臵(图 7)为南北方向 7 根,东西方向为 4 根。 工字钢顶东

西方向设有钢梁, 南北方向无钢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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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 三层支撑用工字钢布置平面示意图

(四)检测检验相关情况

1.加盖的第三层钢结构横向为三跨框架结构, 纵向六跨 柱顶未设臵框架梁也未设臵柱间支撑,无纵向抗侧力体系, 未形成稳定的空间结构体系,不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7-2017)附录 A 要求。

2.钢结构的部分钢柱平面外稳定计算最大应力比>1.0, 部分钢梁强度计算应力比> 1.0、平面外稳定计算最大应力 比>1.0,承载能力和稳定性不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7-2017)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的要求。

3.钢结构 2/B 轴、 2/C 轴、 4/B 轴、 4/C 轴、 6/B 轴、 6/C 轴及 6/D 轴柱脚板与二层顶板采用 4 根膨胀螺栓连接, 其余 柱脚板与构造柱中伸出二层顶板的钢筋采用焊接连接;钢柱 -柱脚板、钢柱-钢梁、钢梁-钢梁节点处均采用焊接方式连

接,钢梁与三层顶板未见可靠连接。

4.钢柱-柱脚板、钢梁-钢梁、钢梁-钢柱节点处焊缝质

量较差, 普遍存在未焊满、漏焊、 焊瘤及锈蚀现象。

根据检测情况、结构验算结合坍塌现状分析:新建钢结 构坍塌主要原因为钢结构纵向未形成框架结构也未设臵柱 间支撑,无纵向抗侧力体系,未形成稳定的空间结构体系; 柱底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钢柱-柱脚板、钢梁-钢梁、钢梁 -钢柱节点处焊缝质量较差;部分钢梁和钢柱的承载力和稳

定性不符合规范要求。

(五)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情况

事发地当日天气为晴天,最高气温 12.6℃,最低气温- 1.3℃ ,

日平均温度 5.2℃ , 平均风速 1.2m/s ,平均相对湿度 78%。

(六)事故民房建设审批情况

事故民房所占土地,1994 年建房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许 可,事故民房一二层,于 2014 年在原宅基地老房子的基础 上翻建而成, 翻建时因该宗宅基地使用权人、四至范围、用 途均未发转移和变更,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条1,无需重新办理宅基地变更审批登记手续。

临泉县政府 2014 年 5 月印发《关于成立乡镇国土资源规 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和《临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 办法》, 明确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集镇和 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负责农村村民建房许可, 宅基地的审查、 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查核发农民建房规划建设批准书; 临泉县政府 2016 年 5 月印发《临泉县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后, 2016 年 6 月份,各乡镇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步发放乡镇建 设规划许可证。事故民房一二层建于 2014 年初, 因此未取 得宋集镇政府颁发的规划建设批准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因征用、交换、调整土地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五)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六)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继承、赠与、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八)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其他情形。

加盖第三层未取得政府相关许可2 ,施工第三层未经勘察

设计,无施工图纸。

张峰、张俊、张龙三人在加盖第三层前,未向宋集镇政

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行为。

(七)事故民房施工人员培训情况

经查, 2019 年 2 月 24 日参与施工的张峰、张俊、张龙、 刘建峰、王福义、王永齐、李成省、闫振发等 8 人, 均未参

加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八)民房建设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临泉县村镇建设管理规定》3 (临政办„2016‟ 27 号) 规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违法建设

查处。

《宋集镇政府关于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分工的通知》 4 (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 申请人应 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 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3《临泉县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临政办„2016‟ 27 号)

第三条 ……

各镇(乡)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监管和违法建 设查处。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编制, 农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 放工作;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 《宋集镇政府关于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分工的通知》 (宋政„2018‟ 225 号)

一、分组及工作区划划分情况

大队长:符国光

一中队:蒲新华、乔保满、田加加、刘震

负责巡查宋集村、王桥村、赵寨村、刘腰庄村、杨蒲村、刘小寨村。

……

二、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国土管理日常巡查、监管,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及时制止,做好拆除工作。 (二)配合整治市容秩序。 ……二是发现并拆除违章违规建筑和乱搭乱建。

……

政„2018‟ 225 号)规定,宋集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 国土管理日常巡查、监管,负责发现并拆除违章违规建筑和 乱搭乱建。大队设一、二、三、四共 4 个中队, 其中一中队 负责巡查杨蒲行政村等 6 个行政村,综合执法大队长为符国

光,一中队队长为蒲新华。

事故民房从 2018 年 9 月开始谋划加盖第三层, 2018 年 12 月开始在第二层楼顶用工字钢焊接支撑结构, 2019 年 1 月开始准备搭设第三层楼顶屋面板用的模板,并完成第三层 楼顶屋面板的浇筑,直至 2019 年 2 月 24 日事故发生, 宋集 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执法队、 杨蒲行政村“两委”人员均未

发现事故民房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2 月 24 日, 张峰、张俊、张龙三人分别约工人 刘建峰、王福义、王永齐、李成省、闫振发以及张龙的连襟 王小龙、朋友王建龙来帮忙拆除浇筑三楼顶板用的模板及支 撑模板的钢管。9 时许,举行开工仪式后, 张龙连襟王小龙、 朋友王建龙因家中有事离开, 张峰、张俊、张龙带领工人刘 建峰、王福义、王永齐、李成省、闫振发等共 8 人到三楼拆 除浇筑三楼顶板用的模板及支撑模板的钢管,到达三楼后, 一行 8 人按照由南向北的顺序, 逐步先拆支撑用的钢管, 后 撬落浇筑楼顶用的模板,在拆至三楼北边剩约 10 余根钢管 时,仅有王福义和王永齐在拆钢管,其他人员去进行撬落模

板、整理模板和拔模板钉子等作业。10 时许, 王福义在从南

往北第五间房临近楼梯口位臵, 用撬棍敲打钢管螺栓,同时 李成省也在此处帮忙扶住钢管,作业中, 王福义突然听到南 面发出一声尖叫, 立刻扭头向南边看, 发现三楼顶板和工字 钢钢柱开始倒塌, 其立即向面前的楼梯口趴倒过去,但仅跨 出半步,身体趴倒在楼梯口, 右脚被由北向南整体倾倒的楼 板和钢管压住。刘建峰在楼顶南边整理模板,听到惊叫声后 向南跑了两步, 被倒塌的楼板压住,因倒塌的楼板向南压倒 隔壁楼房墙壁, 受隔壁楼房墙壁作用, 倒塌的楼板与二楼顶 形成狭小空间,其困在狭小空隙里动弹不得。楼板坍塌时, 张锋在第四间位臵、张俊在第二间房位臵、张龙在第三间房 位臵、王永齐在第四间房位臵、闫振发在第三间房位臵进行 其它作业,除王福义和刘建峰外, 其余 6 人均被坍塌的楼板

压住致死(图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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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8 坍塌楼房示意图

(二)事故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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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9 伤亡人员分布示意图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 张龙家人随即报警, 公安、消防、医院等 部门赶至现场进行救援。 事故发生后,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

导就事故处臵专门作出指示批示, 阜阳市委、政府主要负责

人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布臵善后处臵工作。省应急管理厅、 省住建厅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临泉县委县政府现场 成立了应急救援组、安保维稳组、医疗救助组、供电保障组

等,各司其责,全力开展救援工作。

市县消防队于 10 时 50 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出动救援车 14 辆 70 人, 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市县蓝天救援队、红 十字会等社会救援力量于 11 时 20 分许到达事故现场, 出动 救援车 13 辆 70 人,携带电缆、油锯、担架、大型公共急救 箱等急救装备 150 余件套, 配合消防队进行施救。县公安局 于 10 时 30 分许到达事故现场, 出动警车 14 辆 60 人,负责 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县卫计委、人民医院、 宋集卫生院、阜 阳市急救中心、泉河医院先后到达事故现场, 出动急救车 13 辆 51 人,负责脱困人员急救工作。县供电公司于 11 时 10 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出动救援车 4 辆 12 人,其中发电车 1 辆,负责现场供电保障工作。应市安委会办公室请求, 国家 矿山应急救援淮南队于 19 时 20 分许到达现场,出动救援车

5 辆 19 人,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经国家、市、县三级救援队伍全力组织施救, 至 2 月 24 日 22 时左右,被困的 8 人全部救出,经医疗人员确认, 有 6

人已无生命体征, 另 2 人受伤。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该自建民房加建三层时,利用工字钢在三层楼面上焊接

立柱并用工字钢将横向立柱焊接形成框架,但钢结构纵向未

形成框架结构也未设臵柱间支撑, 无纵向抗侧力体系也未形 成稳定的空间结构体系,且钢柱柱脚端板与二层顶混凝土现 浇板连接薄弱, 焊缝质量较差, 膨胀螺栓螺帽不牢固不匹配, 钢柱柱脚端板与膨胀螺栓脱开,部分柱脚板与构造柱中伸出 二层顶板的钢筋脱开, 部分钢梁和钢柱的承载力和稳定性不 符合规范要求,因此在拆除三层楼顶屋面板底模和支撑时产 生侧向力致使钢结构沿纵向发生失稳破坏,从而造成钢结构 和屋顶整体坍塌。钢结构纵向未形成框架支撑体系,导致纵

向发生失稳破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张峰、张俊、张龙三人违法建设。其三人在加盖第三 层时未依照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系违

法建设行为,建设过程中利用广告牌遮挡施工逃避查处。

2.加盖第三层的建设工程不符合建设规范要求。加盖的 第三层无设计, 施工队伍无资质,施工人员无一人经农村工 匠培训; 施工负责人不懂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常识, 缺乏基本 的安全意识,盲目蛮干, 致加盖第三层存在严重的结构安全

隐患。

3.宋集镇政府履行乡镇农村建房监管责任不到位, 打击 取缔辖区内违法行为不到位, 该民房临近 S237 省道,加盖 第三层建设行为从开始施工到事故发生, 持续两个多月, 宋 集镇政府及其所属执法队、杨蒲行政村“两委”人员均未发

现该违法建设行为。

4.临泉县政府督促宋集镇政府开展打击取缔农村建房

违法行为工作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自建民房较 大坍塌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组织建设、蓄意逃避监管引发的较

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 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张峰、张俊、张龙,其三人为事故民房业主,在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 违法 在二层楼顶加建第三层, 加建第三层无设计, 施工队伍无资 质,不懂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常识,盲目蛮干, 对事故发生负 有直接责任。鉴于其三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

任。

(二) 刘中华,临泉县宋集镇杨蒲行政村民兵营长,村 “两委”人员,分工包干负责刘小寨自然村, 其住宅位于事 故民房附近,负责杨蒲行政村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未认真 履行违法建设动态巡查工作职责,致使事故民房的违法行为

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责令其辞职。

(三)杨勇,中共党员, 临泉县宋集镇杨蒲行政村村党 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辖区内村民违规建设监管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5 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蒲新华,中共党员,临泉县宋集镇执法大队一中

队中队长,聘用人员, 负责杨蒲行政村等六个行政村违法建

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 贯彻执行、检查督 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

设巡查工作,带领执法大队一中队履行查处违法建设动态巡 查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解

除聘用。

(五)符国光,中共党员, 宋集镇科员干部,兼临泉县 宋集镇执法大队大队长,领导执法大队履行查处违法建设动 态巡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6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 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7规定, 建议给予

政务记大过处分。

(六)谢尚保, 中共党员, 临泉县宋集镇党委委员,副 镇长, 分管国土所、综合执法。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打击 取缔组织不力,未有效组织建设施工领域打非工作,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 十一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七)李维丽, 中共党员, 临泉县宋集镇党委副书记、 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 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打击取 缔工作领导不力, 未有效组织建设施工领域打非工作, 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项规定, 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臵职责:

……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 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7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八)李海峰,中共党员, 临泉县宋集镇党委书记,主 持党委全面工作。 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打击取缔工作领导 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九) 刘峰,中共党员,临泉县委副书记,2016 年 5 月 31 日到 2019 年 2 月 21 日任临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对 查处取缔辖区内违法建设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一定的领

导责任, 建议由阜阳市对其约谈。

(十) 临泉县宋集镇政府,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 取缔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向临泉县政府

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十一)临泉县政府, 对辖区内农民自建房“打非治违” 工作领导不力,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向阜阳市

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这起事故涉及有关责任人党纪、 政务处分的, 责成阜阳 市委、市政府负责按照干部和职工的管理权限落实处分处理

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监察委、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六、事故主要教训

这起事故造成 6 人死亡, 2 人受伤,后果惨痛,教训深

刻。 主要有:(一)部分农民守法意识淡薄,违规开展自建房建设。

事故民房房主张峰、张俊、张龙 3 人明知加盖第三层需取得 政府相关许可, 但仍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 采用广告牌遮

掩、夜间施工等, 逃避查处,违规加盖第三层。(二) 部分农村建设行为不规范,无设计无图纸施工。

事故民房在加盖第三层时,无设计无图纸即开始组织施工,

施工队伍也无相关资质。

(三)部分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培训不到位,缺乏安全意 识。参与加盖第三层的施工人员为附近农民, 且均未参加过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施工过程中觉察到存在安全风险仍然听

从于施工负责人, 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弱。

(四)镇村两级人员对农村违规建设行为巡查查处不到 位。 该民房临近 S237 省道,加盖第三层建设行为从开始施 工到事故发生, 持续两个多月, 宋集镇政府及其所属执法队、

杨蒲行政村“两委”人员均未发现该违法建设行为。

六、 防范事故措施

(一)加强领导, 全面部署。阜阳市要认真吸取事故的 惨痛教训,进一步强化领导、 充分认识农民建房安全管理的 重要性,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特别是村镇建设安全工作, 要加 强农民自建房的指导,进一步明确县(区)、 乡镇政府对村 镇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增强责 任,加强村镇建设安全监管。 要深入分析当地农房建设安全 存在的薄弱环节, 找准问题症结, 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抓好

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严防农房建设安全事故发生。

(二) 加强教育, 提高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 强对辖区内群众的安全法治教育, 特别是针对私自违法建房 现象集中的区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事故警

示汲取教训, 增强农民群众的农房建设安全意识, 提高群众

守法意识, 自觉抵制违规建房行为; 建立违规建房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落实有奖举报,引导群众相互监督。 同时, 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技能培训, 重点是专业技能、安全知 识等方面培训,提高其建筑技能, 逐步减少无设计无图纸的

施工行为。

(三) 突出重点, 开展检查。阜阳市要持续开展专项检 查, 加大对村镇建房违法行为的查处整治力度, 要落实查处 取缔违法建设行为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巡查和监 管力度, 扩大巡查范围, 增大巡查密度和频次, 消除监管上

的盲区死角。

(四) 严格执法, 强化问责。阜阳市政府要坚决查处取 缔违法建设、违法施工等行为, 严防巡查走过场,对于违规 加层、改建、扩建等现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依法从 严查处。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无合法建设手续、私自违法 建房的,立即依法采取措施,从重从严查处,对玩忽职守、

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 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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