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邮联合会

国际集邮联合会是各国集邮组织的国际联合组织。1926年6月18日在巴黎成立。其宗旨是:促进国际集邮事业的全面发展;增进世界各国人民的和平与友谊;发展各国集邮者之间的友好合作;颁发管理集邮事业活动的规章制度;支持会员国所组织的各种集邮活动。设有两个总部:一个是社会总部(书记处),设在瑞士的苏黎世;另一个是行政总部,即主席直接管辖的常设执行局,其地点由代表大会决定。简称“FIP”。

国际集邮联合会宗旨

1、促进国际领域集邮事业的全面发展。  2、促进各国人民的和平与友谊,在全世界集邮者之间建立友好关系并保持密切合作。

3、颁布规章制度,指导、管理各种集邮活动。

4、同对集邮事业感兴趣的各国邮政当局以及全国性和国际性组织建立和保持密切联系。

5、支持国际集邮联合会会员组织的各种集邮活动。

国际集邮联合会会员

有三种会员,即正式会员、准会员、荣誉会员。

正式会员是指由一个国家内大多数集邮协会组成的全国性集邮组织。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集邮组织被接纳为正式会员。如果某国尚不具备全国性集邮组织,国际集邮联合会可接纳该国最有代表性的集邮组织为正式会员,其会员资格是临时性的,当该国全国性集邮组织成立后,即被取代。

准会员是由国际集邮联合会会员与非国际集邮联合会会员建立的洲级联合会,并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章程及其规则开展工作的。

荣誉会员由国际集邮联合会理事会建议,由国际集邮联合会代表大会授予称号。现任国际集邮联主席Dr.Kamal K Midha

国际集邮联合会机构

国际集邮联机构图

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讨论和通过国际集邮活动中的重要议题及事项,修改有关规章,讨论通过财务报告及决算,选举 领导机构人员。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为理事会。

国际集邮联合会下设有传统集邮委员会,邮政历史集邮委员会,邮政用品集邮委员会,航空集邮委员会,专题集邮委员会,极限集邮委员会,集邮文献集邮委员会,青少年集邮委员会,收费票、税票、展品指导小组,航天集邮指导小组以及防伪及集邮专家委员会。

国际集邮联合会活动

现任国际集邮联主席Dr.Kamal K Midha

国际集邮联合会的活动主要有: 1、与各国邮政部门及会员组织、万国邮政联盟(UPU)、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邮票商协会联合会(IFSDA)、国际集邮出版物及邮票目录编辑者联合会(ASCAT)保持密切联系,就国际集邮活动中的重大事务进行磋商,共同指导国际集邮活动健康发展,与国际集邮活动中的不良倾向及有损于集邮道德的行为作斗争。为反对有害邮品的发行,定期公布有害邮品名单。

2、用英、法、德、西班牙四种文字出版会刊《集邮快讯》(季刊)。

3、用国际集邮联合会总部内设立的促进国际集邮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促进全球集邮活动的开展,培训集邮人才,奖励对集邮活动有重要贡献的杰出人士。

4、赞助、持助和誉助各国举办各类国际邮展。

1983年7月28日中国加入了国际集邮联合会。国际集邮联合会多次派人来中国进行友好访问和交流活动。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集邮联合会组织的集邮活动,就发展国际集邮活动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世界各国全国性集邮联合会的国际联合组织,1926年6月 18日在巴黎成立。国际集邮联合会是永久性的非营利组织。它的宗旨是促进集邮事业的全面发展,增进各国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发展世界集邮者之间的友好和合作;支持会员所组织的各种集邮活动。

国际集邮联合会在每个国家只接纳一个全国性的集邮组织为正式会员;没有全国性集邮组织的国家,则接纳这个国家最有代表性的集邮协会为“临时正式会员”。正式会员可以同非会员的全国性集邮组织建立大洲的集邮联合会,这些大洲联合会只作为准会员隶属于国际集邮联合会。到1983年为止,国际集邮联合会已有63个会员。

国际集邮联合会有两个总部:社会总部,即书记处,设在瑞士的苏黎世;行政总部,即由主席直接领导的常设执行局,设在当选主席所在地,其地点由代表大会决定。国际集邮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每年举行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领导机构为指导委员会,由主席、3名副主席和5名委员组成,均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主席只能连任两届。联合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包括传统集邮、专题集邮或主题集邮、青年集邮、邮政封片、航空集邮和邮政历史等委员会。

国际集邮联合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工作是赞助会员组织举办国际集邮展览。参加展出的集邮者必须是联合会成员国集邮组织的会员。展览期间还同时举行各种集邮活动。国际集邮联合会的代表大会都与当年最有影响的国际集邮展览同时同地举行。因此,这种展览常常是世界集邮家聚集的盛会。国际集邮联合会还颁发管理集邮活动的规章制度,经常同重视集邮事业的各邮政当局、全国性或国际性组织建立和保持联系。

国际集邮联合会章程

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1.1 国际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FIP”)是1926年6月18日在巴黎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1.2 FIP会员保留其本国的自主权。入会细则见本章程第3章诸项规则。

1.3 FIP为永久性组织。

第2条

2.1 FIP及其会员不得因任何种族、宗教或政治观点不同而予以歧视。

第3条

3.1 FIP注册办事机构设在瑞士苏黎世。

3.2 FIP行政总部(以下简称“FIP秘书处”)设在瑞士。

第4条

4.1 FIP行政年度始于1月1日,止于12月31日。

第二章 FIP宗旨

第5条 FIP的宗旨是:

5.1 促进国际领域集邮事业的全面发展。

5.2 促进各国人民的和平与友谊,在全世界集邮者之间建立友好关系并保持密切合作。

5.3 颁布规章制度,指导、管理各种集邮活动。

5.4 同对集邮事业感兴趣的各国邮政当局以及全国性和国际性组织建立和保持密切联系。

5.5 支持FIP会员组织的各种集邮活动。

第6条 FIP有权:

6.1 经有关国家集邮联合会同意,组织世界或国际集邮展览。

6.2 出版集邮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7条 FIP有:

7.1 正式会员

7.2 准会员

7.3 荣誉会员

第8条 正式会员

8.1 由本国大多数集邮协会参加的全国性联合会或被接纳为正式会员(以下简称“FIP会员”),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集邮组织被接纳为正式会员。

本章程内使用的“国家”一词系指任何国家、领土或领土的一部分,根据其完全自愿,被FIP接受为构成已被承认的某一正式会员的管辖区域。

8.2 在某国没有全国性联合会的情况下,FIP可接纳该国最有代表性的集邮协会为正式会员。此类正式会员资格属临时性,一俟该国的全国性联合会组成,即被取代。

第9条 准会员——各洲级联合会

9.1 FIP会员可与非FIP成员国集邮组织建立洲级联合会。这些联合会如根据FIP章程及其规则开展工作,可视为准会员。 9.2

与此有关的建议应经FIP理事会交代表大会审批。

9.3 FIP理事会在处理与各洲利益相关的事务中,应考虑各洲级联合会的意见。

第10条 入会申请

10.1 入会申请应最迟于下届代表大会前6个月挂号寄给FIP秘书处。

10.2 入会申报书应附下述文件:

a)该国联合会章程;

b)所属各协会的数目及全体会员名单;

c)无条件地接受并履行FIP章程和各项规则的书面说明。

10.3 任何申请加入FIP的联合会都必须派代表出席审议其申请的代表大会。委托他人代理则不予接受。

第11条 退会

11.1 FIP会员请求退会只有在其付清所有拖欠FIP的款项之后才可接受。

11.2 退会申请最迟于当年10月31日前以挂号信方式寄FIP秘书处。

第12条 捐助和会费

12.1 FIP所有会员应缴纳年度会费。会费数额由代表大会确定。

12.2 会费必须最迟于每一财政年度的6月30日前交付。如代表大会当年6月前召开,会费在大会召开前付清。

12.3 未交付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会费的FIP会员将失去表决权。

12.4 FIP会员如没有代表大会认可的理由连续两年拖欠会费,FIP理事会将立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13条 纪律措施

13.1

FIP会员如违背FIP章程、规则或其行为在物质或道义上有损FIP或FIP会员,在FIP理事会或受损会员的要求下,应就其行为做出解释。

13.2 凡属争议问题均由FIP理事会审查,并提交代表大会做出裁决。

第14条 FIP荣誉会员

14.1 根据FIP理事会建议,代表大会可授予曾为FIP做出过特殊贡献的人以荣誉会员称号。

14.2 荣誉会员有权参加代表大会。

第四章 FIP组织机构

第15条 FIP机构

15.1 代表大会

15.2 理事委员会(以下简称“FIP理事会”)

第16条 代表大会

16.1 FIP代表大会是FIP最高权力机构。

第17条

17.1 每个FIP会员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团不得超过2人。每个代表团只享有1票表决权。代表团成员必须是有关联合会的会员。

17.2 应FIP会员要求,FIP理事会可允许每个FIP会员派2名观察员参加代表大会。

17.3 代表团和任何观察员的姓名、住址必须于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至少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交FIP秘书处。如FIP会员未能及时送交提名,将有可能丧失表决权。

17.4 FIP会员必须征得另一个FIP会员代表团的同意,方能委托其作为代理人出席代表大会。

17.5 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于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一个月,采用书面形式将委托书送交FIP秘书处。

17.6 一个FIP会员只能作为一个FIP会员的代理。

17.7 如因病或其他紧急原因,FIP理事会应允许已提交的代表团人员名单中(第17条第3款)的一人代替或经正式提名,在代表大会开幕之日,接受代理人代为出席。

第18条

18.1 只有FIP会员在大会上享有表决权。

18.2 下列人员可以当选人资格出席代表大会:

a)理事会成员;

b)各委员会主席。

下列人员可以咨询员资格应邀出席大会:

a)荣誉会员;

b)准会员;

c)公认的专家;

d)特邀代表;

e)获准的观察员。

第19条

19.1 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开会的时间与地点由代表大会在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提前确定。

19.2 主席可代表FIP理事会召开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通知书至少应于代表大会开幕前3个月送交所有FIP会员及第18条2款中所列人员。

第20条 会议通知书应包括

20.1 议程

20.2 下列报告:

a)FIP理事会报告;

b)各集邮委员会报告;

c)公认的专家们的报告。

20.3 上一年的收支平衡表及营利亏损账目。

20.4 财务审计报告。

20.5 来年预算。

第21条 动议

21.1 提出的动议至少应于代表大会召开前5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FIP秘书处。所有在规定时限内收到的动议必须提交代表大会处理。

21.2 紧急动仪(不包括修改章程或解散FIP的紧急动议)。经FIP理事会批准后,可提交代表大会。但此类动议必须尽可能在大会开幕前以书面形式发给代表。

21.3 FIP会员对于大会已做出决定的事项,如有新的动议,只能在下届代表大会之前提出。

第22条 选举

22.1 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出:

a)主席;

b)3名副主席;

c)理事会5名成员;

d)若干财务审计。

22.2 FIP会员提出的候选人最迟应于大会召开之前5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FIP秘书处。对理事会任职的提名可以是一名或多名。

22.3 各级职位由获得最高选举票的候选人当选。

第23条

23.1 大会处理各事项需有法定人数在场。法定人数应是享有表决权的FIP会员的50%以上的代表或代理人。

23.2 大会所有决议需通过投票,获得出席大会或委托代理到会的享有表决权的会员的多数通过方可生效。但本章程中第24、25和46条中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23.3 非选举投票时,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可投决定性一票。在选举投票时如出现此类情况,应反复投票,直至一位候选人的票数高出另一位时为止。

第24条 修改章程

24.1 修改章程需要经过至少2/3以上的FIP会员的法定人数(包括出席大会的或委托代理出席大会的代表)简单多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25条

25.1

除第12条第4款中规定的情况外,因任何原因开除会员或重新接纳过去被开除的会员需获得出席和委托代理出席代表大会的享有表决权的FIP各会员的3/4赞成票。

第26条

26.1 对缺席的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代表大会的FIP会员所提交的书面投票,代表大会不予承认。

第27条

27.1 代表大会记录语种可用法语、德语、英语、西班牙语或俄语。

27.2 代表大会记录,包括财务报告及各项动仪需用第27条第1款中规定的语言整理和发表。大会组织者将承担必要的工作。

27.3 如对译文产生歧义,应以提交的原始文本为准。

第28条

28.1 FIP理事会为FIP领导机构。

28.2 理事会由1名主席、3名副主席和5名理事组成。

28.3 当选的FIP理事会所有成员一届任期4年。理事会任何成员在同一职位上的任期不得超过3届。理事会成员中的一半每两年选举一次,即在某届大会上选举出1名主席、1名副主席、2名理事。而2名副主席、3名理事在两年后的大会上选出。

做为过渡,现任主席、1名副主席和2名理事的任期应延长到1990年,而另外2名副主席和3名理事应在1988年选出。

28.4 FIP理事会主席召集会议。

28.5 FIP理事会代表FIP,有权指派人员代表FIP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并有权确定签字形式。

第29条

29.1 FIP理事会成员不得同时兼任FIP各集邮委员会主席职务。

29.2 FIP理事会所有成员有权出席FIP各委员会会议。

第30条

30.1 主席或FIP理事会委任的人员任何时候均代表FIP并是其合法代表。

第31条

31.1 主席应主持FIP代表大会及FIP理事会的所有会议。

31.2 主席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FIP理事会委任1名副主席代行其职。

31.3 如主席职位出现空缺,FIP理事会将选举出1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直至下届代表大会召开为止。下届代表大会选出的新主席任期延至该届理事会4年期满为止。

31.4 FIP理事会任何成员职位出现空缺时,下届代表大会应选人代替,任期至该届理事会4年期满为止。

第32条

32.1 FIP秘书处应协助FIP理事会履行其职责,费用由FIP承担。

第33条 财务审计

33.1 审计最迟应于来年3月15日前审核上年度FIP各项账目及收支平衡表。

33.2 审计应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提交审计报告

国际集邮联合会集邮展览总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邮展宗旨

1.1国际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FIP”)认为集邮展览是促进实现其章程第5条诸款中所提出各项目标的一个好机会,即:

——促进世界集邮活动的全面发展;

——提供一个集邮家们能够在友好的气氛中聚会的论坛;

——显示集邮活动在各个集邮领域内的发展状况;

——通过文献竞赛和集邮讲座,促进国际范围内集邮研究成果的相互交流;

——激发集邮者参与国际竞赛的兴趣,以及; ——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显示集邮文化的教育价值及其作为一种爱好的魅力。

第2条 邮展的类型

FIP遵照本规则第1条,促进举办下列各种类型的集邮展览:

2.1 世界邮展:

2、1.1 综合世界邮展:包括第5、7条所列的所有邮展类别并且会员均可参加;

2、1.2 专项世界邮展:仅限于一个邮展类别或若干个邮展类别并且会员均可参加。

2.2 国际邮展:

2、2.1综合国际邮展:包括所有邮展类别,仅限于洲级集邮联合会会员或区域性的集邮联合会会员参加;

2、2.2 专项国际邮展:仅限于一个邮展类别或若干个邮展类别,仅限于洲级集邮联合会会员或区域性的集邮联合会会员参加。

2.3 其他邮展:

被FIP理事会认可的其他邮展或者国际重要赛事。

第3条 FIP的赞助、誉助和认可

3.1 为了促进,FIP可给会员以:

——赞助(像第2.1条那样的)世界邮展(下文简称“FIP世界邮展”);

——誉助(像第2.2条那样的)国际邮展(下文简称“FIP国际邮展”);

——认可(像第2.3条那样的)被FIP承认的其他邮展或者国际重要赛事。

3.2 为了确保遵守GREX和其他规则,不管会员是将邮展整个地或部分地委托给本国某个独立组织还是委托给本国邮政当局,该会员仍需向FIP负完全责任。

3.3 FIP的赞助保证邮展组织者得到FIP及其会员的充分支持。该赞助要求邮展组织者严格遵守FIP章程、FIP集邮展览总规则(GREX)、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GREV)和各竞赛性类别的评审专用规则(SREV)以及任何补充规定和其他约定。依照第三章的条款,FIP理事会应推荐一名顾问以便向邮展组织者提供建议和帮助。

3.4 FIP的誉助保证邮展组织者得到FIP及其会员的支持。该誉助要求邮展组织者遵守FIP章程、GREX、GREV、SREV以及其他的约定,但允许其在与邮展有关的所有其他方面有一定的活动余地。但任何背离章程和规则的行为都必须经过FIP理事会的同意。依照第三章的条款,FIP理事会应推荐一名顾问以便向邮展组织者提供建议和帮助。

3.5 为了集邮的进一步发展,FIP理事会可以应邀向其他类型邮展的组织者提供FIP的认可。

3.6 要求FIP赞助或誉助的申请必须按照FIP章程第47条第2款所规定的方式以书面形式递交FIP秘书处。

3.7 FIP理事会可临时给以邮展组织者赞助、誉助或认可,但须经下一次代表大会的批准。

3.8 除FIP及其准会员洲级集邮联合会或者FIP可以认可的其他一些组织的赞助外,邮展组织者保证不接洽、也不接受任何其他的集邮赞助。

3.9 为了指导和管理由FIP赞助或誉助的集邮展览,FIP顾问代表FIP理事会来履行与会员和邮展组织者所签之合同。

3.10 针对FIP赞助或誉助邮展的技术和组织管理,邮展组织者要制订自己的特别规则(下文简称IREX),该规则不得违背GREX,且必须在公布之前经FIP顾问认可。

3.10其后,凡由邮展组织者对IREX所做的任何修改,均需征得FIP顾问的同意,并且必须立即通知所有有关方面(参见GREX第49条第2款)。

3.11 若在合同签署之后修改了GREX则不应对邮展组织者有约束力,但是若可以履行,邮展组织者应努力遵守它们。

3.12 如果邮展组织者不遵守由给予赞助或誉助而导致的义务,FIP理事会有权随时撤回它的赞助或誉助。如此类事情发生,FIP理事会应立即通告所属会员,并且不承认该邮展所颁发的任何奖项。

第4条 合同与协议

4.1 对于第3条所列的所有邮展,应在会员协会、邮展组织者和FIP之间签署一分合同或协议。

第5条 邮展的类别

5.1 在FIP邮展上可设以下类别。

5.2 非竞赛性(特邀)类。邮展组织者可以拒绝以下类别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

——荣誉类

——官方类

——评审委员类

——其他非竞赛类

5.3 荣誉类包括具有特殊集邮价值或趣味性的展品。

5.4 官方类包括如下展品:

——来自邮政当局的

——来自邮政博物馆的

——来自邮票印刷厂的

——来自邮票设计家或雕刻师的

5.5 评审委员类包括来自该该届邮展应聘之评审委员的展品。

5.6 其他非竞赛性类别包括来自集邮家的具有特殊集邮趣味性的展品,以及

5.7 来自协会的具有特殊集邮趣味性的展品

5.8 竞赛性类别

——FIP锦标赛类(仅设于FIP综合世界邮展,参见以下第6条第1款);

——传统集邮类;

——邮政历史类;

——邮政用品类;

——航空集邮类;

——专题集邮类;

——极限集邮类;

——青少年集邮类;

——印花类;

——航天集邮类;

任何一部具有特殊集邮趣味性的展品,如果它不能恰当地使用任何上列邮展类别的专用规则(SREV)来评定,则可根据集邮展览评审委员会主席团任命一个特别小组对其进行评审。

5.9 促进集邮和邮票与印花(原文为stamp—译者注)收集的任何类别。

第6条 邮展的规模

6.1 FIP综合世界邮展应具有至少2500平方米,最多45000平方米的展框总面积,供各竞赛性邮展类别使用。如有例外,须经FIP理事会批准。所谓1平方米应指一框而言,它要能放得下16个贴片。

6.2 FIP专题世界邮展和FIP国际邮展应具有10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的展框总面积,供各竞赛性邮展类别使用。如有例外,须经FIP理事会批准。

6.3 参加锦标赛的每部展品都应该配给获过85分或更高分展品的相同数量的展框。锦标赛展品不可以申请更低的展框配额。

6.4 在所有其他的竞赛性类别中(青少年集邮类和集邮文献类除外),所有被接受的已获过直到84分的展品都统一配给5平方米,包括第一次参展的展品。同样,所有被接受的、在FIP邮展上已获过85分或更高分的展品都统一配给8平方米。

6.5 在具有洲级协会资格的邮展上(参见第10条第10款)已获过85分或更高分的首次参展展品,应该与在FIP邮展上已获过85分或更高分资格的那些展品,得到相同数量的展框。

6.6 在一届邮展上取得更多数量展框资格的展品,如果参展者申请,将对下一个日历年内的所有邮展都允许增加展框。一旦获准,参展者不可以再申请一个更低的展框配额。

6.7 邮展组织者决定把现有的展框面积分配给各个邮展类别。如果包含了青少年集邮类,那么在足够使用的前提下必须分配到不少于现有展框面积的5%。

6.8 每次FIP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上,首次参加竞赛的展品应占至少20%。

6.9 集邮文献类,应设有专门的阅览区供参观者阅览展品。

第7条 展品的评定

7.1 FIP锦标赛以及其他竞赛性类别的展品(第5条第7款)将根据在所有FIP邮展上(第2条)的统一原则进行评定。这些原则均记录在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GREV)和竞赛性类别的展品评审专用规则(SREV)之中。

第8条 奖项与祝贺

8.1 非竞赛性类别:

非竞赛的参展者应该获得邮展组织者的适当表彰。

8.2 FIP锦标赛类:

该展品类别仅设一个荣誉大奖,为具有一定价值的名贵工艺品。参加锦标赛类的展品如未获荣誉大奖,邮展组织者应发给一件名贵工艺品。

8.3 其他竞赛性类别:

A 在综合性世界邮展上

——国际大奖

——国家大奖

B 在专项世界邮展上

邮展大奖

C 在国际邮展上

邮展大奖

——大奖均为名贵的工艺品;

——作为颁发国家大奖的竞赛性类别之详细规定应包括在邮展特别规则(IREX)之中。参加所有其他竞赛性类别展出的展品均有资格获得国际大奖;

——任何展品只能获得同一大奖一次;

8.4 在竞赛性类别中,评审委员会可以颁发以下奖项:

——大金牌

——金牌

——大镀金牌(银镀金)

——镀金牌(银镀金)

——大银牌

——银牌

——镀银牌/大铜牌

——铜牌

青少年集邮类的奖牌最高发至大镀金牌。

所有奖牌连同其邮展证书一起颁发。

8.5 对于在集邮研究方面成绩卓著或有创造性的展品,评审委员会除向其颁发奖牌外,还可以向其表示FIP的祝贺。一部展品如果不更新研究成果,不能再次荣获祝贺。

应由评审委员会来颁布祝贺并以来自FIP理事会的奖状加以确认。

除大奖外(第8条第3款),邮展组织者还可以设立特别奖,由评审委员会支配。作为对突出的集邮成绩或精彩素材的奖赏,在完全由评审委员会自由处理下向获至少85分的展品(除青少年展品至少75分外)颁发这些特别奖。特别奖不构成奖牌系列的中间级别。

这些特别奖无条件地全权由评审委员会支配。

第二章 参加FIP赞助或誉助邮展的条件

第9条 参加锦标赛类的合格条件

9.1 参加FIP锦标赛只限于在以前10年期间在任何3个隔开的年份内的FIP世界邮展上已获得95或更高分的展品。

9.2 一个大奖就认作是一部合格的展品,而且对这枚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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