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会运动员级别介绍,残疾运动员功能能力的医学分级

残奥会运动员级别是指为了体现公平竞赛的原则,以及选手能够与残障种类及程度相似的对手比赛,不同障碍程度的运动员将被分入不同级别进行比赛。

根据运动员的功能能力进行系统的医学功能分级,是残奥会有别于奥运会的一个重要特点。进行医学功能分级的宗旨在于维护体育的公平竞争原则,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竞技性和竞争性。通常情况下,在比赛之前和比赛过程中对参赛选手进行医学功能分级鉴定。

残奥会比赛项目中,运动员的运动级别以一个英文字母加上一个双位数字组成。英文字母,则纯粹代表比赛的项目,比如F级为田赛(Field)、T级为径赛(Track)。双位数字中的十位数值代表运动员的残疾类别,“1”字代表视障类别、“2”字代表智障类别、“3”字代表脑瘫、大脑麻痹或后天性脑损伤类别、“4”字代表截肢及身材矮小的类别、“5”字代表脊髓损伤及部份轮椅组的类别。双位数字中的个位数值则代表运动员于残疾类别中的级别,数字越低代表残疾情况越严重。

残奥会运动员级别等级

为了体现公平竞赛的原则,以及选手能够与残障种类及程度相似的对手比赛,不同障碍程度的运动员将被分入不同级别进行比赛。因此,每个残奥会项目都有自己的分级,总体上的障碍等级可分为肢体障碍、脑性麻痹、视觉障碍、脊椎神经损伤、学习障碍(简称智障)以及其他障碍。

残奥会运动员级别类型

参加残奥会的运动员分为PPS(残奥会级别永久状态)、PRS(残奥会级别核查状态)和PNS(残奥会级别全新状态)。其中PPS不需要再进行分级,因为他们曾多次参加残奥会或者世锦赛,已有了准确分级。后两类运动员和首次参赛的运动员则需参加分级评定,以继续观察他们的分级是否准确。

残奥会运动员级别组成

残奥会运动员级别

残奥会比赛项目中,运动员的运动级别以一个英文字母加上 一个双位数字组成。“1”字代表视障类别、“2”字代表智障类别、“3”字代表脑瘫、大脑麻痹或后天性脑损伤类别、“4”字代表截肢及身材矮小的类别,及“5”字代表脊髓损伤及部份轮椅组的类别。

双位数字中的个位数值则代表运动员于残疾类别中的级别,数字越低代表残疾情况越严重,因此较高数值的残疾运动员,于竞赛中较少因残疾引致的影响。

残奥会运动员级别残疾类别

在视力残障类别中,11级为全盲或接近全盲;而13级为符合最低视力残障标准。11级的比赛需要领跑员及戴上眼罩,而12级比赛的选手亦可要求领跑员。

20级:学习残障。选手的智商需符合参加项目的最低残障标准,世界卫生组织所设定低于75的国际标准水平。

31至38级(径赛为32至38级):脑性麻痹,选手有手足徐动症、运动失调及肌肉张力过高等征状,令他们不能够有效地控制腿部、身躯、手臂及手腕。

31至34级的选手通常需要维持坐姿进行比赛,而35至38级的选手的身体控制能力较高,可以用站姿进行比赛。

以大马本次夺得T36级100公尺金牌的莫哈末里祖安为例,参加这项级别比赛的选手在运动时,会出现四肢徐动的症状,上肢出现中度至严重的肌肉控制问题,下肢能表现良好的跑步动作,以及动态的平衡力较静态佳。

40级:身材矮小的选手,可能先天生长激素缺乏或后天疾病等影响。选手智力通常正常。

42到46级:肢体残障,但不需要使用轮椅的选手。

42至44级为下肢残障而45至46级为上肢残障。

51到58级(径赛只有51到54级):需要使用轮椅的选手。

在径赛,51到52级的选手通常上肢及下肢的活动能力都受到限制,而54级的选手的部份身躯及大腿则有较高的活动能力在田赛,51到54级的选手没有身躯及下肢的控制能力。通常54级的选手的上肢活动正常。

残奥会运动员级别举重分级

残奥会运动员级别

(1)截肢标准

双或单膝上截肢(A1或A2);双或单膝下截肢(A3或A4)。

最低标准:经过踝关节截肢,而不是经过足或趾的截肢。

(2)其它残疾

①下肢运动麻痹,肌力减少20分以上(双下肢肌力总分100);

②髋关节活动度在60°以内或僵直;

③膝关节伸直差30°或任何位置僵直;

④踝关节僵直;

⑤双下肢相差7cm;

⑥躯干:永久性的严重的运动障碍或脊柱侧弯大于60°(通过X光片测量);

⑦侏儒:身高不超过145cm并有其它残疾。

(3)脑瘫

运动员必须有诊断证明是脑瘫,或是非进行性脑损伤造成的先天或后天的运动障碍。如果仅从神经检查有异常,但无功能障碍不能参加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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