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SC/T 3503-2000)》安全卫生指标按照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的规定。净含量偏差在GB 16740-1997规定的基础上做了加严要求。《多烯鱼油制品(SC/T 3503-2000)》由农业部渔业局提出。《多烯鱼油制品(SC/T 3503-2000)》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归口。

多烯鱼油制品内容简介

《多烯鱼油制品(SC/T 3503-2000)》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多烯鱼油制品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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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规则

6.1批的组成

胶囊在灌装(压丸前)使用时,同一台混合设备生产的一次混合量为一个批号,乳液以混合后质量均一的一次混合量为一个批号。监督抽查应在生产者成品库或销售者的货架上抽取样品。

6.2抽样

6.2.1按随机方式抽取两个包装箱,再在其中分别抽取胶丸不少于200粒(每粒净含量>0.2 g)或300粒(每粒净含量<0.2 g),但瓶装的不少于2瓶,铝塑板装的不少于5板,乳剂不少于200 mL。

生产者应按上述要求同时抽取一份留存于阴凉干燥的留样室。监督抽查时另有要求的按抽查细则抽取留样。

6.2.2抽样应作记录,记录的必要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抽样地点、环境条件。

6.3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由生产单位确定,应选择能快速、准确反映产品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人库或出厂。

6.3.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6.4结果判定

6.4.1感官检验有异味或分层、发霉判为不合格,酸价、碘价、过氧化值及卫生指标有一项检验不合格应判不合格,净含量的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EPA和DHA各自的含量及DHA和EPA总含量的检验结果应符合规定(标示)含量,但EPA最高含量不得高于标示量的1.2倍,DHA最高含量不得高于标示量的1.5倍。

6.4.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6.4.3检验结果中有二项及二项以上指标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6.4.4卫生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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